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土地征用与管理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4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4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土地买卖自由,宅基可自行处理。官府、团体建房使用土地随意圈占。1951年土地改革后,房地产确权发证,不得随意占用,但允许买卖。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不允许买卖。土地征用统一管理始于1959年,由民政局承担。用地单位将目的、数量、投资额等报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自1960年起,所征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必须做出用地规划报请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征地手续,应先征后用”。1972年经检查,征而未用、擅自占用350亩,县革命委员会提出严肃批评,12个单位补办征地手续。1978年后,对高产、稳产田一般不再征用。1982年,土地管理工作移交农业局办理,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占用土地,业已征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租、买卖。
    征用有收益耕地,偿费标准以最近三年农作物亩产总值的4倍,青苗费按一季产值补偿。居民生活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5倍补费。新建房院与原拆迁面积相等。1959~1985年共征用9314亩,占全县总面积的0.055%。

    1959~1985年土地征用审批表
    表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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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批准亩数      │年份        │批准亩数    │年份        │批准亩数    ┃
┃1959      │6             │1968        │487.96      │1979        │5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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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258           │1970        │499.41      │1980        │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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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48.68        │1971        │766         │1981        │4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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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57.86        │1972        │562         │1982        │7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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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923           │1975        │573.5       │1983        │7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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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225.25        │1976        │546         │1984        │29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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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49.69        │1978        │384         │1985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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