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土地买卖自由,宅基可自行处理。官府、团体建房使用土地随意圈占。1951年土地改革后,房地产确权发证,不得随意占用,但允许买卖。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不允许买卖。土地征用统一管理始于1959年,由民政局承担。用地单位将目的、数量、投资额等报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自1960年起,所征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必须做出用地规划报请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征地手续,应先征后用”。1972年经检查,征而未用、擅自占用350亩,县革命委员会提出严肃批评,12个单位补办征地手续。1978年后,对高产、稳产田一般不再征用。1982年,土地管理工作移交农业局办理,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占用土地,业已征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租、买卖。
征用有收益耕地,偿费标准以最近三年农作物亩产总值的4倍,青苗费按一季产值补偿。居民生活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5倍补费。新建房院与原拆迁面积相等。1959~1985年共征用9314亩,占全县总面积的0.055%。
1959~1985年土地征用审批表
表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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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批准亩数 │年份 │批准亩数 │年份 │批准亩数 ┃
┃1959 │6 │1968 │487.96 │1979 │5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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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258 │1970 │499.41 │1980 │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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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48.68 │1971 │766 │1981 │4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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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57.86 │1972 │562 │1982 │700.91 ┃
┠─────┼───────┼──────┼──────┼──────┼──────┨
┃1965 │923 │1975 │573.5 │1983 │7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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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225.25 │1976 │546 │1984 │29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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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49.69 │1978 │384 │1985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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