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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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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相沿古代,公私房舍谁建谁有产权,自己管理,自行修缮。权属不明的寺庙、宗祠、教堂等由地方士绅出面管理。
1948~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依法没收、征收、接管县城官僚地主、外逃人员的房产和原国民党县政府用房及教堂、教会,由县民主政府民政科兼管。各区乡由区乡政府代管。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和住宅,管理权归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各单位自行使用、修缮。后同私房一样自建自管。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部门拨款建造的房屋,产权归国家和地方所有,县政府统管或使用单位代管。1980年后兴建商品住宅楼,单位购买,产权归单位所有,房租费及房屋维修由单位负责,住户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和出卖权。私人购买除使用权外,有权转让、出租或出卖。以单位投资为主兴建的公建民助住宅楼,产权归单位所有,用户无权转让、出租和出卖。1985年,县城有公房39.31万平方米,集体用房18.73万平方米,私房23.64万平方米,总面积81.7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