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至1956年,建造、修缮公房或私房,均是工匠自己作主,没有建筑施工管理。而后,由县民政局负责。1964年,县计划委员会兼管城镇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建筑施工管理制度被废除。1976年后,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施工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施工,均须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发给施工许可证后再施工。建筑单位申请施工时,须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有排“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建设项目,须按《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落实治理措施,否则不予批准。
施工单位对承建的每个项目,先订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期限、施工速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按照批准的图纸定位放线,经城建部门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各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建部门提交竣工图纸、工程验收资料,再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不符合要求者,限期改正,否则不得使用。
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或建筑中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呈危险状况的,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的有关单位不予施工、拨料、拨款、供电、供水,城建部门令其停建,直至拆除。
对无证施工单位,责令停止施工,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
1984年,县政府颁布《城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施工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各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强化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安全促生产,生产保安全。至1985年,多年未发生施工伤亡事故。
第二节 施工管理
建国前至1956年,建造、修缮公房或私房,均是工匠自己作主,没有建筑施工管理。而后,由县民政局负责。1964年,县计划委员会兼管城镇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建筑施工管理制度被废除。1976年后,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施工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施工,均须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发给施工许可证后再施工。建筑单位申请施工时,须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有排“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建设项目,须按《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落实治理措施,否则不予批准。
施工单位对承建的每个项目,先订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期限、施工速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按照批准的图纸定位放线,经城建部门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各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建部门提交竣工图纸、工程验收资料,再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不符合要求者,限期改正,否则不得使用。
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或建筑中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呈危险状况的,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的有关单位不予施工、拨料、拨款、供电、供水,城建部门令其停建,直至拆除。
对无证施工单位,责令停止施工,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
1984年,县政府颁布《城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施工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各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强化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安全促生产,生产保安全。至1985年,多年未发生施工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