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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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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华丰煤矿设庶务科,负责材料购买、分配。保安煤矿建矿初,由1人负责供销,另配保管员、采购员各1人。除钢材、木材、水泥由国家调拨外,其余自行购买。乡(镇)煤矿由生产大队伐木无偿运送;钢材、水泥等自己采购,部分设备由县属煤矿援助。物资大堆保管,凭条发料,储备无计划,使用无定额。
1978年后,县、乡(镇)煤矿逐步健全管理机构,对采购、销售、坑木、火药、车辆等实行制度化管理。各矿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小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工矿配件、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燃料、化工材料、建筑材料、坑木及其它物资,执行安全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准确核算等八项管理制度。
自1981年,县、乡(镇)煤矿逐步执行《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对各工区材料消耗核定数目,实行费用包干,定额奖罚。1983年,保安煤矿规定:全煤掘进每米材料消耗46.56元;半煤掘进每米材料消耗53.1元;通风、巷修、防尘每月600元。当年,坑木万吨煤消耗比1982年下降33立方米,降低率19.6%;炸药万吨煤消耗下降1.1公斤,降低率28.9%;雷管万吨煤消耗下降到2600发,降低率20.3%;钢材万吨煤消率降为3.5吨。1985年各项消耗又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