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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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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期,华丰煤矿劳动条件极其恶劣,井下没有支护和通风设备,人力采煤。冒顶、片帮、透水、着火等事故屡屡发生。
1933年,米寿昌办矿时,矿里设正、副经理、矿师,有会计、交际、包柜等11个股,但没有专事安全机构。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华丰煤矿后,使用“以人换煤”的残暴手段,伤亡事故不断发生。8年时间,死亡矿工万余人,平均产200吨煤死亡一名矿工。
建国后,华丰煤矿设安全检查站,配站长1人(副矿级),安全检查员若干人。1978年,安全检查站实行分工包干责任到人,在生产工区配安全监督员,团委配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武装部配民兵安全哨兵,家属委员会配家属安全员,工会设群众安全监督网。另建安全信息站、群众安全管理委员会等,形成安全生产组织系统。
1958年,县办煤矿投产后,煤矿安全工作先后由县委工业交通部、工业工作委员会、工业办公室和工业局负责。1975年,县重工局内设煤炭技术安全科。1983年4月,县煤炭局设安全科,配专职干部4人。1984年5月,煤炭局改称煤炭工业公司,下设安全监察科,有干部4人。并先后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奖惩条例》、《安全岗位经济责任制》和《安全业务保安制度》、《反“三违”制度》、《各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县、乡(镇)煤矿均配安全副矿长,设安全科和安全群众管理委员会。各工区、班组配有安全员、放炮员、瓦斯检查员、通风管理员。此外,各矿均有《业务保安暂行条例》、《职工安全守则》、《井下安全公约》等确保安全的章法。并定期召开安全网员会、顶板管理分析会、安全生产调度会。同时,每星期六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