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初期至1956年,境内各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1957~1965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66~1978年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企业管理由书记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厂长负责制。1980年企业内部开始推行“联产计酬经济责任制”,对产量、质量、利润、消耗等技术指标,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层层分解到各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人人对口,各负其责,将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1981年县经济委员会对3个主管局和9个国营企业,实行利润大包干,完成全年包干指标50%,奖励领导干部1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完不成50%,不予奖励,完成50%以上,每超计划1%,奖励平均月工资的产量、质量、供货合同、计划生育四项指标,少完成一项,扣减10%。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方不补,减方留用。亏损企业的干部,亏损包干定额减少,按盈利企业办法奖励。全县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有5种形式:一是计件工资。按工人完成合格产品数量,一月一计支付工资。二是超定额计件工资。完成定额发基本工资,超定额部分,按计件发超额工资。三是小集体小额计件。以车间、班组或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工序,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四是计分算奖。企业职工根据责任大小、劳动强度、技术高低、工作环境等因素,按人定基本分、奖惩分。完成考核指标记基本分,超指标加奖励分,达不到要求扣基本分,月底根据车间、班组的经济效益,按分折价计算各自应得奖金。五是收入分配包干。厂方对车间、班组,确定包干利润。包干数全部交厂,超收部分由车间、班组分配。有的企业还实行收入包干的办法,完成包干数发基本工资,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
1985年,各企业内部实行以车间、班组、个人承包利润为主的责任制后,个别企业一度出现乱发奖金,只求短暂利益,忽视企业后劲的倾向。
第三节 经济责任制
从建国初期至1956年,境内各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1957~1965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66~1978年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企业管理由书记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厂长负责制。1980年企业内部开始推行“联产计酬经济责任制”,对产量、质量、利润、消耗等技术指标,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层层分解到各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人人对口,各负其责,将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1981年县经济委员会对3个主管局和9个国营企业,实行利润大包干,完成全年包干指标50%,奖励领导干部1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完不成50%,不予奖励,完成50%以上,每超计划1%,奖励平均月工资的产量、质量、供货合同、计划生育四项指标,少完成一项,扣减10%。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方不补,减方留用。亏损企业的干部,亏损包干定额减少,按盈利企业办法奖励。全县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有5种形式:一是计件工资。按工人完成合格产品数量,一月一计支付工资。二是超定额计件工资。完成定额发基本工资,超定额部分,按计件发超额工资。三是小集体小额计件。以车间、班组或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工序,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四是计分算奖。企业职工根据责任大小、劳动强度、技术高低、工作环境等因素,按人定基本分、奖惩分。完成考核指标记基本分,超指标加奖励分,达不到要求扣基本分,月底根据车间、班组的经济效益,按分折价计算各自应得奖金。五是收入分配包干。厂方对车间、班组,确定包干利润。包干数全部交厂,超收部分由车间、班组分配。有的企业还实行收入包干的办法,完成包干数发基本工资,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
1985年,各企业内部实行以车间、班组、个人承包利润为主的责任制后,个别企业一度出现乱发奖金,只求短暂利益,忽视企业后劲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