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各企业财务自行管理。“惠兰斋”等较大作坊,司帐、司库和现金存管人员各负其责,职工不得挪用柜上银钱、货物。
1952年,兴办集体工业,依据企业规模,配专职或兼职会计。全县统一规定,生产合作社(组)理事会和监事主任不得担任会计或出纳,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两职不能兼任。实行“民主办社、财务公开”。季末、年终,在监事会监督下,定期向社员大会公布帐目。1953年,国民经济进入计划发展时期后,国营企业的利润和税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企业所需资金概由县财政支付。1958年后,国营企业下放地方管理,适当扩大财权。在资金供应上,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统由银行贷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获利润实行留成。“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朝令夕改,财务管理混乱。尤其是“奖励金”改为“附加工资”后,形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1970年,较大厂矿始设财务股或财务科,配科股长、主管会计、记帐员、出纳员、保管员、核算员、车间统计员,形成较完整的财务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传递手续合理无误,凭据、帐目记录相符,各项报表及时准确,规章制度健全可靠”。1980年后,各厂矿相继建立“工会”、“职代会”,履行财务监督、民主理财职责。并开始调整组织、产业、经济、分配四大结构,推行全面生产核算。1981年,国营企业推行利润包干,企业完成利润包干后的超额部分自留70%,交县财政20%,交主管局10%。至1985年底,实行利改税,以经济承包形式一次定死,数年不变。
第二节 财务管理
民国年间,各企业财务自行管理。“惠兰斋”等较大作坊,司帐、司库和现金存管人员各负其责,职工不得挪用柜上银钱、货物。
1952年,兴办集体工业,依据企业规模,配专职或兼职会计。全县统一规定,生产合作社(组)理事会和监事主任不得担任会计或出纳,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两职不能兼任。实行“民主办社、财务公开”。季末、年终,在监事会监督下,定期向社员大会公布帐目。1953年,国民经济进入计划发展时期后,国营企业的利润和税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企业所需资金概由县财政支付。1958年后,国营企业下放地方管理,适当扩大财权。在资金供应上,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统由银行贷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获利润实行留成。“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朝令夕改,财务管理混乱。尤其是“奖励金”改为“附加工资”后,形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1970年,较大厂矿始设财务股或财务科,配科股长、主管会计、记帐员、出纳员、保管员、核算员、车间统计员,形成较完整的财务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传递手续合理无误,凭据、帐目记录相符,各项报表及时准确,规章制度健全可靠”。1980年后,各厂矿相继建立“工会”、“职代会”,履行财务监督、民主理财职责。并开始调整组织、产业、经济、分配四大结构,推行全面生产核算。1981年,国营企业推行利润包干,企业完成利润包干后的超额部分自留70%,交县财政20%,交主管局10%。至1985年底,实行利改税,以经济承包形式一次定死,数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