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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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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建国后,水利财务管理本着“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定增长”的方针,坚持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把有限的水利资金用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上。1980年,泰安地区水利局以(80)泰水财字8号文件,批转关于《宁阳县水利局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几项规定》,发至全区各县水利局及地区水利局直属部门。
1950~1979年,凡国家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由县统一施工,县水利局按计划和预算掌握经费开支,建设银行监督使用。1980年,开始试行资金管理承包责任制和“大包干”,按照工程预算签定合同。工程结束后,全面验收,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1950年后,农田水利资金长期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经费使用分散,忽视投资效果。1980年后,资金管理制度改革,贯彻“配套挖潜”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不搞平均、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实行“五定一奖罚”合同制。先用自筹资金,再用国家补助资金,或先干后补,节约经费开支。
至1985年,县水利局在资金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多次被评为省和地区的先进单位。
物资管理 水利建设所需物资和器材采取专人专库、统一管理的办法,后勤供应得到保证。仓库物资按不同类型和规格分别存放。标记鲜明,数量准确,出库入库有据,帐据相符,帐物相符,定期盘点对帐,实现全面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