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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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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和建国初期,境内灌溉工程主要是水井建设,由群众自管自修。农业合作化后,集体兴建的小水库、塘坝、机井、扬水站等工程,由集体统一管理、维修和使用。中型水库、引汶工程和大汶河均由国家组织管理。
1980年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工作方针,加强工程内涵管理,实施“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有偿供水。本着“巩固、改造、适当发展”的原则,维修养护现有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配套挖潜,发挥现有工程效益。1982年3月,对水利工程“三查三定”(查安全定标准、查效益定措施、查综合经营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985年,县水利水产局专设工程管理股,调整充实贤村水库、直界水库、月牙河水库、大汶河管理段及东、西引汶工程的管理人员,并加强20个乡(镇)水利水产站的领导和技术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各种形式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全民所有制水利工程落实“联责、联权、联利”的三结合承包管理责任制,走以水养水,自求发展的新路。单位内部按照行业特点分别实行大包干、利润分成、浮动工资。主要经营项目是收水费、水产养殖、运输、经销、预制、发电等,年收入10万余元,经费自给有余。
机井及其配套机械管理,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单位安排人员管理。1980年后,实行机井、机械管理责任制,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以统为主,即以村为单位,建立灌溉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经营,工程设备统一管理,水费统一收,电费、油费统一结算,管理人员报酬统一计;二是村统一管理,对下承包,设备维修更新费由村解决,管理人员的报酬从收取的水费中支付,村里负责安排灌溉秩序,解决工程设施和灌溉中出现的问题;三是联户或一户承包,设备折价,承包者向村交折旧费,一切费用从水费中解决。1985年,全县8000多眼配套机井,实行管理责任制的占配套机井总数的96%。
扬水站管理,1980年前属于一个生产队的,由生产队安排专人管理,管理维修费用由生产队支付。受益区跨2个生产队以上的扬水站,由生产大队安排专人管理,一切费用由受益生产队分摊。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扬水站由受益村出人管理。各种有关费用,由受益农户按灌溉面积分担。
小(一)型水库由所在乡镇统一管理,统一放水、统一收费、统一组织防汛。小(二)型水库及塘坝由所在管理区和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管理。
全县水利工程的管理,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同时,逐步完善“以法治水”的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全县水利情况,对涉及面较大的工程管理制定地方法规。1985年12月27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大汶河堤防管理工作的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