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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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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之前,最早出现的合作形式是互助组。1948年9月,三区陈家店村农民陈玉清、陈玉奎、陈敬斋等5户农民建立全县第一个变工互助组。其中贫农3户,中农2户,共30人,男女青壮劳力14人。共有土地58.5亩,牛、驴各1头,小车1辆,耕具3套。重活急活由组承担,小活轻活自理,帮工记工,以粮找补。农活干得及时,劳力多的户能多得,劳力少的亦不误生产,吸引了广大农民群众。到1949年底,全县互助组发展到1117个。1952年5906个,其中常年互助组2345个,季节性互助组3561个,组织起来的农户4.4万多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5%。互助组成为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基础。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冬,六区陈家庙农民王秀英,以互助组为基础,联合其他自愿入社的20户农民,建立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农业生产统一计划,统一经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分配“四六”分红,即土地得40%,劳力得60%。对劳力少、人口多的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王秀英合作社诞生不久,六区后伏山农民赵宗业联合21户农民,也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王秀英合作社173亩小麦单产83.5公斤,比互助组时亩增25公斤,总产增4325公斤。王秀英、赵宗业两处合作社试办成功的经验,迅速在全县推广。1954年1月,办社114处,入社农民2664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1955年1月,发展到1239处,入社农民2.58万户,占全县农户的37%。1955年8月,合并为544处,入社农民5.39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76.88%。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冬,中共宁阳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开始组织高级社。以赵宗业初级社为基础,联合其他5个初级社,建立全县第一个高级社——欣荣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该社共有1145户,5992人,土地1.29万亩,下设23个生产队,69个田间作业组。县委及时组织区、乡、社干部到后伏山参观学习,并迅速在全县推广。1956年底,共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08处,入社9.89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7.2%。因合作化速度过快,1957年进行调整和巩固,固定126处。高级社,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二、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初,中共中央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县内传达贯彻后,从9月4日第一个人民公社一红旗人民公社成立起,至9月18日,仅14天时间,全县在126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13处人民公社(后调整为12处),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并迅速卷入“大跃进”的浪潮。“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瞎指挥盛行。无偿调拨社员及生产队的财富、劳力,搞贫富拉平、干活不记工分,全县建公共食堂1829处,37万余人吃饭不要钱。生产高指标,深翻密植,越深越密越好,搞“大兵团”作战。在全县万人跃进誓师大会上,提出“白天跟着太阳干,夜间跟着月亮转,苦战一年,产量过长江,改变宁阳面貌”和“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口号。当时上报:伏山公社代村大队2.4亩玉米,单产6835.5公斤;乡饮公社五厂大队1.66亩水稻,单产7899.8公斤;泗店公社青川大队2.11亩大豆,单产3744公斤;皋山公社柳沟大队5.4亩花生,单产5906公斤。以上产量均系浮夸。“大跃进”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加上严重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下降,1960年社员人均口粮只116公斤。
1961年,县委根据党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始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风),解决“一平二调”。清退平调的集体和社员财产、现金,共2028万多元。1962年,按照《农业六十条》规定,结合县情,缩小生产队规模,权力下放。将原来的144个大队,调整为569个大队,4015个生产队。落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同时落实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奖励)、四固定(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农具)的管理制度。在劳动管理上实行劳动定额、四小一评(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小段检查验收,评工记分)、两个基本(基本工、基本肥)和干部的三定一评(定劳动、定会议、定补贴,评报酬)。农业生产迅速得以恢复和发展。1965年粮食亩产比1962年增加56公斤,总产增加4747万公斤,社员人均分配增加54.5公斤,现金增加5.9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农业生产领导机构瘫痪。有些村队“造反”组织夺了财会人员的权,上下一片混乱,集体财产遭到严重损失。把劳动管理制度当作修正主义的“管、卡、压”批判;将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视为“工分挂帅、物资刺激”;农村的财务管理制度也被戴上“繁琐哲学”的帽子。干部社员的积极性受到挫折。1968年,全县粮食总产比1965年减少1043万公斤,人均口粮比1965年减少12.5公斤。误把生产上的“大呼隆”,分配上的“大锅饭”当作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把种自留地、搞家庭副业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1971年后,又盲目地在2441个生产队推行自报公议的“大寨评工记分法”,占生产队总数的70%。华丰公社东磁西村大队,因评工记分不合理,劳动效率低,1972年比1971年多用2000多个工日。而后,实行“大寨评工记分法”的生产队,又逐渐恢复劳动定额、“四小管理”制度。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联产到组 1979年麦收后,县委、县政府在城南公社刘家庄大队棉花专业队和伏山公社后洸河大队进行“四统一、五定一奖、联产到组”责任制试点。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使用劳力和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农业机械、统一核算分配的前提下,对作业组实行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定费用、定工分,超产奖励。当年刘家庄大队棉花单产皮棉66公斤,比1977年翻一番。后洸河大队的粮食亩产、总产都创历史最高水平。1980年,全县有3100个生产队推行联产到组责任制,占生产队总数的93%。同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印发《农村经营管理和劳动分配方面的十条意见》,生产责任制开始向其他各业发展。
联产到劳 1981年上半年,东疏公社兴隆庄、后张村等9个大队,首先对联产到组进行改革。在集体所有制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统一分配不变和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投资、统一使用牲畜、大中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的前提下,直接联产到劳力,实行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全奖,减产全罚的“五定一奖”。实行联产到劳的9个大队,1981年比1980年的粮食总产量平均增长5%,棉花总产量平均增长73%,农业总收入平均增长31%。年底,全县3065个生产队实行联产到劳,占生产队总数的90.6%。
大包干 1981年,在大部分队实行“联产到劳”的同时,全县有271个生产队根据自己生产力水平不高、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情况和群众要求,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将集体的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包给农户(包工、包产、包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包产内归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归户。堽城公社茅庄管理区东台大队,在未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之前的1978年,粮食亩产仅138公斤,人均口粮147公斤,人均收入34元,现金分配人均只有4分2厘,生产队从未向国家交过一斤粮食。自1981年实行大包干后,粮食单产、总产、社员收益分配大幅度增加。1982年粮食亩产230公斤,人均口粮236公斤,人均收入211元,现金分配人均123元。同年,首次向国家交售征购粮3.28万公斤。
家庭联产承包 1982年中央1号文件在全县传达贯彻后,农村干部的思想进一步解放,对已实行的生产责任制进行大胆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工分制和统一分配,初步建立集体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中型农业机械、水利设施等,由集体管理使用;土地按人口或劳力比例,以合同形式,承包到户,分散经营。产品按合同规定,除上交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全归农户;耕畜、农具作价归户,户有户用。农民真正有了生产上的自主权,责、权、利结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体现。1982年,全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生产队1544个,占总队数的45.3%。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队不论山丘、平原、先进、后进,都不同程度地增产增收。伏山公社张家堂大队,原是多年的穷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当年人均增加收入200元,一年翻身;城南公社胡东大队是先进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当年农业总收入78万元,比1980年翻一番;地处丘陵的蒋集公社张家圩子大队,麦收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仅秋粮就增产12.6万公斤。到1983年,全县除1个生产队继续实行“四小管理”制度外,其余3424个生产队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县政府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意见》精神,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全县除231户孤、寡、五保户外,其余14.77万户均领到了《土地使用证》,占总农户的99.8%。土地承包期,由原来一两年,延长到15年。同年出现多类型专业户3315户、联合体230个,其中有311户收入在5000元以上,24户收入达到万元,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奖励。
堽城区陈店乡班家堂村种田专业户高宁扬,1984年秋,投标承包蒋集区西南村119亩土质较薄的远坡地,种小麦75亩。全家人整地改土,精心管理,第二年,总产2.2万公斤,向国家交售2万公斤。
198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30317万元,比1978年增长2.5倍。粮食总产34124万公斤,平均亩产543公斤,比1978年分别增长0.4倍和0.6倍。花生(皮果)总产2722万公斤,亩产170.5公斤,比1978年分别增长5.5倍和2.5倍。人均占有粮食512.5公斤。为1978年的1.4倍。人均收入451元,为1978年人均收入52.6元的8.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