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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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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实施劳动保险,凡参加劳动保险的干部职工,在生育、疾病、伤残、年老、死亡时,按规定享受补助工资、医疗费、退休金、生育补助费和抚恤金。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待遇。高温、有毒等特殊作业发劳动保健费。1978年,全县支出劳保福利费154.5万元,1981年288万元,1984年448万元,1985年647.5万元。
1951年,实行劳动保险的仅县邮电局15人,制度亦不健全。1956年,全面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险条例》,由工会办理保险基金。1959年,实行保险的共7个单位769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保险业务停滞。1976年后整顿保险组织。1977年,实行保险的有县供销社、粮食局、邮电局、食品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百货公司、棉花加工厂、土杂品公司、药材公司、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副食品加工厂、国营农场、公路站、煤建公司、五金交电公司、副食品公司、蔬菜公司、磁窑石油分站共18个企业单位1955人。同年,电力局、农药厂、石屯煤矿、保安煤矿、农机厂、化工厂、机床厂、发电厂、拖拉机站、水泥厂、印刷厂、电影管理站12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和14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共26个单位4846人加入保险。1980年和1982年,皮件厂、运输公司2个单位508人加入保险。1985年,县总工会下设劳保委员会87个,47个企业7309人参加劳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