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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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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署职官按品级实行年俸银制,知县正七品29两,教谕正八品40两,儒学训导从八品40两,主簿正九品33两,典史无品级31两。知县另有高于俸银数倍的养廉银,取决于“政绩”的大小。吏役实行工食银制,年均5~7两。民国年间,县公署、县政府秩官职员,按二等县标准实行等级薪俸制。帮工、店员实行薪水制。1930年前后,年薪水30~35块银元(10块银元买小麦100公斤)。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民主政权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党政机关每人每日小米0.75公斤、青菜0.5公斤、食油15克、盐15克、每月猪肉0.5公斤。外有服装和少量津贴。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小米50~100公斤。
建国初,留用的旧政教人员和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工资制。1952年,裕民、建兴两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平均每月工资25元。1956年,国营、集体企业职工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
建国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干部的工资沿用过三种形式:
实物供给制 1950年4月1日后,执行全国统一供给标准。实物包括蔬菜、燃料、粮食、服装。技术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均以小米等实物发放。
工资分包干制 1951年6月6日,改行供给制包干,分10等24级,人均每月折新人民币19元。
1952年4月,将伙食费与被服费,折算新工资分,称小包干。每工资分内含粮食0.4公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每人每天伙食标准是:大灶1.3分,中灶2分,小灶3.5分。扣除伙食费后,剩余的发给个人。同年8月,在试行增加津贴的基础上,以现任职务,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组织审批定级。10月,117名干部执行新工资标准。1954年6月,评定、调整机关干部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小包干改为大包干。
货币工资制 1955年8月,废除包干制,党政企事业单位干部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县机关执行包干制的461名工作人员,全部改为执行14~30级的工资标准,平均每月工资41.04元,另发6%的物价津贴。改制后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住公房用公具等,一律缴纳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