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到1965年全县49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1966年后,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至1985年,共批准退休干部744人,其中1980年退休383人。根据规定,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金发至去世止,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工龄干部,发放标准分别为90%到60%不等。对回原籍安置干部,酌情发给500~2500元修建房补助。
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1983年5月,319名干部离职休养,县委、县政府举行发证仪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高度评价老干部在革命和建设中做出的贡献。到1985年12月,共批准离休的干部436名。其中行政14级以上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干部4名,行政18级以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106名。
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部分干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办理退职手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至1965年,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108人。1985年5月,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职干部,每人每月给予20元(建国前工作)和15元(建国后工作)的生活补助费。
1978年后,部分企事业单位干部办理退职手续,到1985年12月共批准16人。其中事业单位13人,企业单位3人,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按月发给退职金。
第七节 退休、离休、退职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到1965年全县49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1966年后,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至1985年,共批准退休干部744人,其中1980年退休383人。根据规定,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金发至去世止,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工龄干部,发放标准分别为90%到60%不等。对回原籍安置干部,酌情发给500~2500元修建房补助。
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1983年5月,319名干部离职休养,县委、县政府举行发证仪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高度评价老干部在革命和建设中做出的贡献。到1985年12月,共批准离休的干部436名。其中行政14级以上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干部4名,行政18级以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106名。
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部分干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办理退职手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至1965年,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108人。1985年5月,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职干部,每人每月给予20元(建国前工作)和15元(建国后工作)的生活补助费。
1978年后,部分企事业单位干部办理退职手续,到1985年12月共批准16人。其中事业单位13人,企业单位3人,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按月发给退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