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1961年,分三批给37人摘掉“右派”帽子。1962年,复议在1958~1960年整风补课、反右倾和整风整社期间受到批判处分的118人。对处分部分错的6人,基本错的和全部错的47人,分别给予纠正和平反。
1974年1月,给犯有违法乱纪错误的人进行复议。对定性不准、处分过重和结论不恰当的作了纠正。其中,给因经济问题受开除留察处分的2人,恢复政籍,安排工作;给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开除政籍处分的2人,改开除留用2年处分的1人,改记大过处分、补发工资的1人;原开除留用2年处分,改记大过处分、补发工资的1人;原记大过处分的8人和记过处分的3人,撤销了原处分决定;因言论等问题受处分的1人,撤销了原处分,恢复政籍,补发工资。1976年,给原违纪开除留用的1人,改为记大过处分。
1978年,对全县错划“右派分子”,全部撤销对他们的处分。1979年,给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开除的3人,恢复政籍。1980年,全面清理227卷监察档案,将清查出的1824份材料,全部销毁。同年,对在“文化大革命”中犯错误的8人,重新审查定案,确有悔改表现、工作积极的4人,恢复政籍。
1981年,复议1966年前的20起案件,6人恢复政籍,2人按退休办理,1人撤销处分。同年,重新审理“文化大革命”中立案审查的227起案件纠正42起。其中,定性高、处理重的10起,不应立案的7起,因政治问题被错误审查的22起,未做好善后工作的3起,均作了恰当处置。对被迫害致死和结论为冤假错案的25人,全部平反,并会同劳动部门,安排他们符合招工条件的18名子女就业。
1982年,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立案审查的245起案件,原定性偏高、处理不当的59起,重新作了结论或撤销结论。清查出的593份“审干材料”,全部销毁。同年,纠正17起历史案件,其中9人作退休、退职安置,6人办理转干手续,2人安排适当工作。1983年,给6人撤销记大过处分,2人撤销警告处分。1984年,接待来信来访51件(次),经受理复议,给3人重新安排工作,10人作退休安置。1985年复议受处分干部6人,对其中2人的原处分作了纠正。
第六节 复议纠错
1959~1961年,分三批给37人摘掉“右派”帽子。1962年,复议在1958~1960年整风补课、反右倾和整风整社期间受到批判处分的118人。对处分部分错的6人,基本错的和全部错的47人,分别给予纠正和平反。
1974年1月,给犯有违法乱纪错误的人进行复议。对定性不准、处分过重和结论不恰当的作了纠正。其中,给因经济问题受开除留察处分的2人,恢复政籍,安排工作;给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开除政籍处分的2人,改开除留用2年处分的1人,改记大过处分、补发工资的1人;原开除留用2年处分,改记大过处分、补发工资的1人;原记大过处分的8人和记过处分的3人,撤销了原处分决定;因言论等问题受处分的1人,撤销了原处分,恢复政籍,补发工资。1976年,给原违纪开除留用的1人,改为记大过处分。
1978年,对全县错划“右派分子”,全部撤销对他们的处分。1979年,给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开除的3人,恢复政籍。1980年,全面清理227卷监察档案,将清查出的1824份材料,全部销毁。同年,对在“文化大革命”中犯错误的8人,重新审查定案,确有悔改表现、工作积极的4人,恢复政籍。
1981年,复议1966年前的20起案件,6人恢复政籍,2人按退休办理,1人撤销处分。同年,重新审理“文化大革命”中立案审查的227起案件纠正42起。其中,定性高、处理重的10起,不应立案的7起,因政治问题被错误审查的22起,未做好善后工作的3起,均作了恰当处置。对被迫害致死和结论为冤假错案的25人,全部平反,并会同劳动部门,安排他们符合招工条件的18名子女就业。
1982年,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立案审查的245起案件,原定性偏高、处理不当的59起,重新作了结论或撤销结论。清查出的593份“审干材料”,全部销毁。同年,纠正17起历史案件,其中9人作退休、退职安置,6人办理转干手续,2人安排适当工作。1983年,给6人撤销记大过处分,2人撤销警告处分。1984年,接待来信来访51件(次),经受理复议,给3人重新安排工作,10人作退休安置。1985年复议受处分干部6人,对其中2人的原处分作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