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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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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用工主要形式有契约工、雇佣工两种。契约工须“中人”担保,艺徒在手工作坊、商号学艺,订立契约,一般三年出师。学艺期间无报酬。雇佣工主要是店员、帮工,有工钱。但雇期不定,雇主可随意解雇。雇佣期间,业主不管伤亡。
建国后,至六十年代末,人民政府统筹招收安置劳动就业,实行固定工制度。固定工不足,招收临时工。七十年代增加轮换工、社来社去工。自1979年,根据用人计划,实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1983年起,除技校毕业生分配仍为固定工外,部分企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1985年招收的工人全属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