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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委、县府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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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未设专门信访办事机构。1952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人民接待室。12月,县委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70年将两个接待室合并。1972年8月改称信访组。1982年3月取消信防组,县委、县政府分设信访科。1984年两个信访科合并,称“宁阳县信访科”,由县委办公室领导。
1957年4月,县委、县人委决定每月夏历初一、十五为县委书记、县长接待日;公社大多是每月夏历初一、十一、二十一或初五、十五、二十五为书记、社长接待日。同年12月,颁发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程序12项。1963年3月,制定《宁阳县人民来信来访条例》。1964年1月,决定每月夏历初一、十五由县负责人分别在县长办公室和县委来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1981年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县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的暂行规定》,对归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作了具体规定。
1953年,人民来信来访处结率为87.6%,县委书记批阅25%,县长批阅32%。1963年,组成调查组,深入基层专案处结80余起;各公社人民来信301件、来访151人次,处结366件次,处结率80%。
“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冤、假、错案及“文化大革命”前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问题较多,1979年人民来信来访达到建国以来的高峰。是年共受理信访案件1870件次,信访科组成专门班子,集中处理了一大批积案。此后信访人次逐年下降。

部分年度信访处理情况表
表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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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来信件数 │处结件数 │来访人次 │处结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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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27 │113 │97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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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964 │2902 │2746 │3398 │3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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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79 │4654 │4329 │3976 │3742 ┃
┠─────────┼───────┼───────┼────────┼─────────┨
┃1982~1983 │964 │931 │1543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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