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结婚、离婚不实行婚姻登记。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男女双方互换订婚帖,即可成婚。革命战争年代,民主政府提倡婚姻自主。
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登记。1950~1952年申请结婚登记的1.4万多对,准予登记的10031对,不准予登记的4335对。同期复婚445对,申请离婚的1507对,准予登记离婚的596对,调解后不离婚的307对,转法院处理的604对。1952年,三区登记离婚案件55起,其中:男方提出离婚的2起,女方提出离婚的53起。离婚原因中,属买卖婚姻的11对,不堪忍受虐待的43起,其他1对。1953年1月,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法,砸碎封建婚姻枷锁,反对父母包办,实行婚姻自由。1955年9月,实行婚姻登记三项程序:申请、审查、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发给结(离)婚证书,婚姻登记制度健全。
1953~1957年,申请登记结婚的2.6万多对,准予登记的2.38万对。未准予登记的2201对,占登记结婚总人数的8%。其中包办婚姻1355对,不够婚龄的793对,其他53对。复婚346对;离婚登记的2431对,其中准予离婚的423对,调解不离的539对,转法院处理的1469对。
1980年,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凡到政府登记结(离)婚的必须男女双方都去登记,不准任何一方代替。
登记手续,1949~1955年,由区、乡人民政府办理。1955~1958年8月,由乡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9月,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1985年,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1979年与1981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表9~10
┏━━━━━━┯━━━━━━━━━━┯━━━━━━━━━━━┯━━━━━━┯━━━━━━━━━━┯━━━━━━━━━━┯━━━━━━━━┓
┃年度 │准予登记结婚 │不予登记结婚 │复婚 │准予登记离婚 │不予登记离婚 │转法院处理 ┃
┃ │(对) │(对) │(对) │(对) │(对) │(起) ┃
┠──────┼──────────┼───────────┼──────┼──────────┼──────────┼────────┨
┃1979 │5379 │615 │1 │39 │55 │24 ┃
┠──────┼──────────┼───────────┼──────┼──────────┼──────────┼────────┨
┃1981 │9444 │ — │7 │36 │ — │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