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6月开始,给凡在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于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进行救济。这期间退职的职工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依无靠者,享受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金;医疗费用凭证报销总额的三分之二。享受救济者均发《退职职工救济证》。1965年发证203份。1983年发证82份。对条件不足,而实际生活有困难的退职老职工,每人每月给予5元的补助。
从1985年起,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老职工,其救济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救济费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给。同年7月,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2.5元。当年,全县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176人,享受每月补助5元的31人。
1965~1980年退职职工救济情况表
表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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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1965 │1966 │1967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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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85 │135 │129 │149 │152 │152 │152 │152 │151 │151 │151 │153 │183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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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数(元) │20829 │23672 │21686 │26366 │27704 │24086 │36205 │24226 │29152 │34456 │34456 │34848 │28702 │26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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