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兵士退役后,无任何安置,官府不予过问。革命战争年代的人民志愿兵,复员后,人民政府开始妥善安置。
1950年9月,全县接收复员军人143名,其中缺地少房的11名,无地无房的11名。县区安排就业9名,其余由所在区、村用土改果实解决。1954年,接收复员军人513名,根据“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全部安置在原所在村。1955年12月,接收复员军人960名,其中非农业户口39名,分别安排当了教师、民警、司机、电讯工人、医务人员。921名农业户口安置到农村。1956年,接收安置476名,帮助就业的56名,解决住房82间,给回农村的207名建房365间,发困难补助费13880元,医疗费2000余元;帮助180名结了婚,解决婚姻纠纷93起。1957~1965年,安置5298名。其间,1958年的“大跃进”,从回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中招收359名为国家正式职工。1966~1976年,全县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8778。
自1975年,对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复工、复职,由县计委、劳动局和有关部门商定,县政府审批、下达劳动指标和方案,按系统给予安排。1977~1984年,共安置6746人。1981年安置884人,其中,78名非农业人口,就业73名;农业人口全部回到农村,给106家缺房户建房325间,生产队帮工16250个,帮物料折款9500元,国家补助15900元。1983年安置882人,有复员志愿兵34人,城镇户口退伍兵75人,按政策安置其父母所在单位64名,复工、复职11人。农村户口确有困难的,照顾就业8人,各公社安置在社办企业的28人,另有当大、小队干部的55人,民办教师2人。1984年设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多渠道联系就业门路。当年安排鞋厂13人,行政机关8人,蚕丝公司2人,运输公司5人,农机三厂3人,煤矿105人,区乡介绍就业232人,计368人。
1950~1985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4344名。其中,安排就业的2497人,安排回农村的21847人。
1950~1985年复、退军人就业、安置情况表
表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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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复退军人数 │招工复工人数 │农村安置人数 │年份 │复退军人数 │招工复工人数 │农村安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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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143 │7 │134 │1969 │702 │17 │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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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744 │ — │744 │1970 │892 │ — │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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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513 │ — │513 │1971 │683 │ — │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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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960 │39 │921 │1972 │738 │ — │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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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476 │320 │156 │1973 │1100 │15 │1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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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886 │ — │1886 │1974 │953 │16 │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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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750 │359 │391 │1975 │1050 │37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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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653 │ — │653 │1976 │885 │76 │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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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585 │4 │581 │1977 │954 │99 │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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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630 │9 │621 │1978 │830 │118 │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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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50 │3 │47 │1979 │647 │80 │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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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75 │65 │210 │1980 │852 │189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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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384 │37 │347 │1981 │884 │108 │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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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85 │19 │66 │1982 │784 │188 │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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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458 │7 │451 │1983 │882 │145 │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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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594 │ — │594 │1984 │899 │368 │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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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723 │124 │599 │1985 │702 │48 │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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