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抚恤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1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1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民政府时期,虽对阵亡军人有抚恤规定,但因政治腐败、经济困窘,发放额甚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三、七区和八、九区的民主政权,按照《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和《抚恤抗日阵亡、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发放抚恤粮和补助粮。建国后,抚恤形式有一次性追恤和一次性抚恤及遗属抚恤、残废抚恤四种。
    一次性追恤  1955年,查明在国内革命战争中失踪的军人48人,抗美援朝战争失踪的军人23人,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追恤金。至1981年底,共有84名失踪军人享受追恤照顾,其家属享受烈士家属待遇。
    一次性抚恤  1979年3月,对牺牲、病故军人和以往革命烈士进行核实登记。全县有革命烈士669人,牺牲、病故军人44人,按国家规定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1年县政府建立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办理抚恤。即1950年12月11日~1979年1月31日牺牲、病故的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1955年国家制订的标准发给抚恤金。1979年2月1日~1980年6月3日牺牲、病故的,按1979年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1980年6月4日以后牺牲、病故的,按980年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1950年12月以前牺牲、病故的,不论其家属是否领过抚恤金,都不再发给一次性抚恤。生活确有困难,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其他优待。
    遗属抚恤  从1985年1月起,对革命烈士遗属和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执行的抚恤标准略有不同。
    革命烈士遗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0~25元,孤老独身的30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35元。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5~25元,孤老单身的25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0~25元。
    残废军人抚恤  1951年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革命残废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评残发证。有60名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享受终身抚恤。三等以下残废军人的抚恤金一次付清(小米)。此后,又在1962年、1972年、1981年、1984年四个年度分别评残换证。

    宁阳县评残换证人数一览表
    表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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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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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       │11      │73        │120     │26        │27      │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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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       │13      │65        │149     │173       │165     │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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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       │13      │69        │177     │195       │186     │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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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       │14      │73        │186     │204       │211     │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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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废军人抚恤费,1949年规定:特等残废军人每人每年猪肉50公斤,生活补助小米200公斤;一等每人每年猪肉25公斤;二等每人每年猪肉15公斤;三等每人每年猪肉10公斤。1950年12月11日,全部改为抚恤粮。从1953年起,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其后,抚恤金标准多次调整提高。
    1979年,增加副食品补助。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1985年7月1日执行每半年增加生活补助,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半年72元;二等每半年36元;三等每半年24元。
    1950~1985年,共支出抚恤事业费总额为7598867元。

    1950~1985年全县抚恤事业费表
    表9~4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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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事业费      │年度        │事业费      │年度        │事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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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28600       │1962        │92858       │1974        │23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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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157167      │1963        │100612      │1975        │329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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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156423      │1964        │97581       │1976        │374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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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49920      │1965        │142021      │1977        │395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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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77077       │1966        │129075      │1978        │447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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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15322      │1967        │172200      │1979        │6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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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82606       │1968        │  —        │1980        │59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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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93565       │1969        │  —        │1981        │338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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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63477       │1970        │175700      │1982        │349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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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42744       │1971        │228700      │1983        │3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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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89770       │1972        │190081      │1984        │36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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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77095       │1973        │287358      │1985        │4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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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