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优待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17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17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政治优待
    建国前,民主政府、基层干部、群众每年给烈军属贴对联、挂光荣灯和光荣匾、牌;进行家庭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县委、县政府、人民武装部联合向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发慰问信。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慰问座谈会,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帮助解决困难。平时,救济款、物、统销粮、宅基地、建筑材料优先安排,助学金优先发给烈军属子女;社会招工优先招收烈士、老红军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子女;商业、供销部门优先供应节日物品。历次代表会均有烈军属代表。1955年11月,全县有115人出席山东省第一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和优属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秦延杭等4人出席全国烈军属、复员退伍和优属模范代表大会。1966年春节,县委、县政府给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挂光荣匾(灯)1964个、光荣牌4070个、赠年画890张、毛主席像1233幅;慰问现金11000元、小麦11000公斤、肉950公斤;拨机动粮10500公斤、烧柴9500公斤,解决2590人的吃住问题。
    “文化大革命”中,部分复员、退伍、残废军人和烈属的荣誉称号被取消,证件被没收。1978~1979年,对全县16397户优待对象进行普查登记,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10户未予优待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落实优抚政策,予以应享受的优待。
    二、经济优待
    群众优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平时给优属对象磨面、打柴、请医送药;农忙时有帮工队、代耕组,帮助耕种。
    1950年,继续实行代耕制度,形式多样。第七区有烈、军、工属的村56个,需照顾的有55个村,308户,1754人,土地2871.6亩。固定到户的14个村,95户;固定到组的4个村,19户;大拨工的3个村,17户;包干给代耕粮的34个村,177户。1951年,全县优待对象4573户,21710人,耕地35857.8亩。全部代耕的1085户,23347.5亩;照顾畜力的1595户,9048.6亩;照顾人力的1893户,3461.7亩。共用代耕粮760000公斤。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是年,在4340户优待对象中,有1523户烈军属,2817名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劳动日优待。1963年,2484户1082人享受优待工408537个。1980年,3082户享受733480个优待工日,平均每户享受优待工日238个。优待户收入略高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
    1981年,开始实行生产责任制,优待办法有两种:一是定工优待,全县有517个大队5121户享受此种优待,平均每户享受198个工日。二是享受粮款优待,有32个大队265户享受此种优待,平均每户享受粮77公斤,款5元。
    1982年,部分社队开始实行现金优待。每户每年享受一个劳动力全年现金收入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1983年,全县实行现金优待。现役义务兵家属均享受优待。共优待4445户,现金728920元。

    1983年优待评定和年终兑现表
    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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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总户数      │评定户数      │占总户数      │评定现金        │户均      │兑现户数        │总现款数      │占评定款        │兑现户均    ┃
┃                          │            │              │(%)         │(元)          │          │                │              │(%)           │(元)      ┃
┠─────────────┼──────┼───────┼───────┼────────┼─────┼────────┼───────┼────────┼──────┨
┃合计                      │16814       │4445          │26            │722891          │163       │4445            │728920        │101             │164         ┃
┠─────────────┼──────┼───────┼───────┼────────┼─────┼────────┼───────┼────────┼──────┨
┃烈属                      │348         │264           │76            │46115           │175       │264             │46479         │100.8           │176         ┃
┠─────────────┼──────┼───────┼───────┼────────┼─────┼────────┼───────┼────────┼──────┨
┃义务兵家属                │3586        │3517          │98            │619165          │176       │3517            │623913        │100.77          │177         ┃
┠─────────────┼──────┼───────┼───────┼────────┼─────┼────────┼───────┼────────┼──────┨
┃残废军人                  │604         │282           │46.7          │34136           │121       │282             │34517         │101.1           │122         ┃
┠─────────────┼──────┼───────┼───────┼────────┼─────┼────────┼───────┼────────┼──────┨
┃复员军人                  │2914        │305           │10.5          │19304           │63        │305             │19716         │102.1           │65          ┃
┠─────────────┼──────┼───────┼───────┼────────┼─────┼────────┼───────┼────────┼──────┨
┃退伍军人                  │9362        │77            │0.8           │4171            │54        │77              │4295          │102.9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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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优待办法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全县计优待款102万元,比1984年增长23万元。其中麦季兑现占全年的53%,比1984年提高80%。超期服役义务兵优待增加20%;一、二、三等功臣,分别增加200元、150元、100元;城镇户口义务兵,保留标准工资,由原单位代储或发给家属;县直机关待业青年服役,每年优待家属400元。
    国家补助  1946年3月,县民主政府对抗日军人复员补助规定:1938~1941年入伍军人,每年补助小米350~500公斤;1942~1945年8月入伍军人,每年补助小米100~250公斤。
    1951年春,县政府发放补助粮17000公斤,帮助423户烈军属1268人度过春荒。同年冬,又拨补助粮87500公斤,照顾特殊困难的烈军属。1953年始,全县125名烈士子女享受定量补助,直至高中毕业。1955年,发给烈军属入农业合作社股金补助3600元,生产资料补助40000元,春冬两季困难补助22600元,医疗费补助15996元。从1956年起,部分优待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当年303户烈属和386名复员军人共享受补助38257元。另外对604户烈军属和523名复员军人发放临时补助61270元。1960年因自然灾害,又发给烈军属补助71637元。1966~1967年,向烈军属复员军人发定期定量补助56754元,临时补助78699元。1970~1979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390052元,临时补助1088088元。
    从1980年起,逐步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烈军属补助为总户数的85%,复员军人补助为总户数的15%。补助标准分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10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15元。1980~1984年,共发放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270092元,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448400元。1985年,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孤老病者定期定量补助,在原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4元。

    部分年度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情况表
    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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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烈属                │军属                │复员军人    │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                              ┃
┃年度        │                    │                    │            ├────────────┬───────────┼───────────┬───────┨
┃            │                    │                    │            │烈军属                  │复员军人              │烈军属                │复员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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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人数        │户数      │款数        │户数    │款数        │户数      │款数      │款数          ┃
┃            │        │          │        │          │            │          │(元)      │        │(元)      │          │(元)    │(元)        ┃
┠──────┼────┼─────┼────┼─────┼──────┼─────┼──────┼────┼──────┼─────┼─────┼───────┨
┃1962        │ —     │ —       │ —     │ —       │ —         │163       │25048       │—      │21301       │627       │18131     │71820         ┃
┠──────┼────┼─────┼────┼─────┼──────┼─────┼──────┼────┼──────┼─────┼─────┼───────┨
┃1966        │786     │3370      │2395    │14821     │ —         │353       │13412       │337     │14451       │516       │16483     │9927          ┃
┠──────┼────┼─────┼────┼─────┼──────┼─────┼──────┼────┼──────┼─────┼─────┼───────┨
┃1976        │829     │1236      │  —    │41015     │ —         │291       │22340       │453     │24921       │1651      │37616     │55415         ┃
┠──────┼────┼─────┼────┼─────┼──────┼─────┼──────┼────┼──────┼─────┼─────┼───────┨
┃1979        │818     │4301      │9812    │ —       │ —         │231       │13860       │511     │27902       │869       │90000     │102753        ┃
┠──────┼────┼─────┼────┼─────┼──────┼─────┼──────┼────┼──────┼─────┼─────┼───────┨
┃1980        │522     │1962      │  —    │ —       │2904        │438       │50436       │733     │78846       │ —       │ —       │79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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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    │  —      │ —     │ —       │ —         │502       │58232       │944     │101952      │83        │59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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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烈属养老院、光荣院。
    堽城烈属养老院  1959年2月,由堽城公社在堽城屯东村创建。入院烈属老人13名,收养烈士遗孤4名。配有炊事员、服务员。其生活物资由本大队解决,享受一个劳动日的待遇。平时老人们除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外,还可以根据个人爱好读报、下棋、打扑克……。到1966年下半年,老人先后去世,烈士遗孤已成人就业,养老院撤销。
    城关公社光荣院  1979年,城关公社在郁家庄大队西南创建光荣院,占地4.59亩,建房43间。其中伙房、餐厅4间,门诊部1处。配有专职院长和医务、服务人员。院内环境清幽、房舍敞亮。夏有电扇,冬有取暖煤炉。游艺室内有彩色电视机1部。
    1980年6月,《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均对光荣院做过报道。7月5日,山东电视台又播放了该院电视录象。同年12月9日,民政部副部长潘友讠哥、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林书斋视察了该院。
    建院后至1985年,先后有14位残废军人和烈属老人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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