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优待
建国前,民主政府、基层干部、群众每年给烈军属贴对联、挂光荣灯和光荣匾、牌;进行家庭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县委、县政府、人民武装部联合向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发慰问信。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慰问座谈会,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政策,帮助解决困难。平时,救济款、物、统销粮、宅基地、建筑材料优先安排,助学金优先发给烈军属子女;社会招工优先招收烈士、老红军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子女;商业、供销部门优先供应节日物品。历次代表会均有烈军属代表。1955年11月,全县有115人出席山东省第一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和优属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秦延杭等4人出席全国烈军属、复员退伍和优属模范代表大会。1966年春节,县委、县政府给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挂光荣匾(灯)1964个、光荣牌4070个、赠年画890张、毛主席像1233幅;慰问现金11000元、小麦11000公斤、肉950公斤;拨机动粮10500公斤、烧柴9500公斤,解决2590人的吃住问题。
“文化大革命”中,部分复员、退伍、残废军人和烈属的荣誉称号被取消,证件被没收。1978~1979年,对全县16397户优待对象进行普查登记,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10户未予优待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落实优抚政策,予以应享受的优待。
二、经济优待
群众优待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平时给优属对象磨面、打柴、请医送药;农忙时有帮工队、代耕组,帮助耕种。
1950年,继续实行代耕制度,形式多样。第七区有烈、军、工属的村56个,需照顾的有55个村,308户,1754人,土地2871.6亩。固定到户的14个村,95户;固定到组的4个村,19户;大拨工的3个村,17户;包干给代耕粮的34个村,177户。1951年,全县优待对象4573户,21710人,耕地35857.8亩。全部代耕的1085户,23347.5亩;照顾畜力的1595户,9048.6亩;照顾人力的1893户,3461.7亩。共用代耕粮760000公斤。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是年,在4340户优待对象中,有1523户烈军属,2817名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劳动日优待。1963年,2484户1082人享受优待工408537个。1980年,3082户享受733480个优待工日,平均每户享受优待工日238个。优待户收入略高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
1981年,开始实行生产责任制,优待办法有两种:一是定工优待,全县有517个大队5121户享受此种优待,平均每户享受198个工日。二是享受粮款优待,有32个大队265户享受此种优待,平均每户享受粮77公斤,款5元。
1982年,部分社队开始实行现金优待。每户每年享受一个劳动力全年现金收入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1983年,全县实行现金优待。现役义务兵家属均享受优待。共优待4445户,现金728920元。
1983年优待评定和年终兑现表
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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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总户数 │评定户数 │占总户数 │评定现金 │户均 │兑现户数 │总现款数 │占评定款 │兑现户均 ┃
┃ │ │ │(%) │(元)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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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6814 │4445 │26 │722891 │163 │4445 │728920 │101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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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348 │264 │76 │46115 │175 │264 │46479 │100.8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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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属 │3586 │3517 │98 │619165 │176 │3517 │623913 │100.77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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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军人 │604 │282 │46.7 │34136 │121 │282 │34517 │101.1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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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 │2914 │305 │10.5 │19304 │63 │305 │19716 │102.1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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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 │9362 │77 │0.8 │4171 │54 │77 │4295 │102.9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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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优待办法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全县计优待款102万元,比1984年增长23万元。其中麦季兑现占全年的53%,比1984年提高80%。超期服役义务兵优待增加20%;一、二、三等功臣,分别增加200元、150元、100元;城镇户口义务兵,保留标准工资,由原单位代储或发给家属;县直机关待业青年服役,每年优待家属400元。
国家补助 1946年3月,县民主政府对抗日军人复员补助规定:1938~1941年入伍军人,每年补助小米350~500公斤;1942~1945年8月入伍军人,每年补助小米100~250公斤。
1951年春,县政府发放补助粮17000公斤,帮助423户烈军属1268人度过春荒。同年冬,又拨补助粮87500公斤,照顾特殊困难的烈军属。1953年始,全县125名烈士子女享受定量补助,直至高中毕业。1955年,发给烈军属入农业合作社股金补助3600元,生产资料补助40000元,春冬两季困难补助22600元,医疗费补助15996元。从1956年起,部分优待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当年303户烈属和386名复员军人共享受补助38257元。另外对604户烈军属和523名复员军人发放临时补助61270元。1960年因自然灾害,又发给烈军属补助71637元。1966~1967年,向烈军属复员军人发定期定量补助56754元,临时补助78699元。1970~1979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390052元,临时补助1088088元。
从1980年起,逐步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烈军属补助为总户数的85%,复员军人补助为总户数的15%。补助标准分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10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15元。1980~1984年,共发放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270092元,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448400元。1985年,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孤老病者定期定量补助,在原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4元。
部分年度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情况表
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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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烈属 │军属 │复员军人 │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 ┃
┃年度 │ │ │ ├────────────┬───────────┼───────────┬───────┨
┃ │ │ │ │烈军属 │复员军人 │烈军属 │复员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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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人数 │户数 │款数 │户数 │款数 │户数 │款数 │款数 ┃
┃ │ │ │ │ │ │ │(元) │ │(元) │ │(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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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 │ — │ — │ — │ — │163 │25048 │— │21301 │627 │18131 │7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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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786 │3370 │2395 │14821 │ — │353 │13412 │337 │14451 │516 │16483 │9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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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829 │1236 │ — │41015 │ — │291 │22340 │453 │24921 │1651 │37616 │55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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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818 │4301 │9812 │ — │ — │231 │13860 │511 │27902 │869 │90000 │102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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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522 │1962 │ — │ — │2904 │438 │50436 │733 │78846 │ — │ — │79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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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 │ — │ — │ — │ — │502 │58232 │944 │101952 │83 │59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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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烈属养老院、光荣院。
堽城烈属养老院 1959年2月,由堽城公社在堽城屯东村创建。入院烈属老人13名,收养烈士遗孤4名。配有炊事员、服务员。其生活物资由本大队解决,享受一个劳动日的待遇。平时老人们除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外,还可以根据个人爱好读报、下棋、打扑克……。到1966年下半年,老人先后去世,烈士遗孤已成人就业,养老院撤销。
城关公社光荣院 1979年,城关公社在郁家庄大队西南创建光荣院,占地4.59亩,建房43间。其中伙房、餐厅4间,门诊部1处。配有专职院长和医务、服务人员。院内环境清幽、房舍敞亮。夏有电扇,冬有取暖煤炉。游艺室内有彩色电视机1部。
1980年6月,《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均对光荣院做过报道。7月5日,山东电视台又播放了该院电视录象。同年12月9日,民政部副部长潘友讠哥、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林书斋视察了该院。
建院后至1985年,先后有14位残废军人和烈属老人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