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 1950年11月,三区前伏山、苏家楼、堽城屯首先建立调解委员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当年,厂矿、农村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1966年后,民事调解被当作“阶级调和的工具”取缔。198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调解组织重新建立。1981年3月,县司法局对全县568名调解主任进行培训。4月,在厂矿企事业单位增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3个,成员195人。8月,在各公社的社直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102个,成员371人。1982年,全县有各级调解组织811个,调解成员3863人。其中大队调解委员会611个,调解成员2954人;社直单位调解委员会120个,调解成员433人;县直厂矿企事业、中等学校调解委员会80个,调解成员476人。1983年,农村体制改革,区村调解委员会调整为607个,成员1639人。
调解工作 1950年11月,始由组织出面开展调解工作。1954~1966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27000多件。1981~1985年,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民事纠纷21154件,调解20087件。其中婚姻纠纷1379件,继承纠纷529件,赡抚纠纷709件,家庭纠纷1568件,房屋宅基纠纷2021件,债务纠纷422件,生产经营纠纷2469件,邻里纠纷1180件,赔偿纠纷1196件,其他8614件。
第四节 民事调解
组织 1950年11月,三区前伏山、苏家楼、堽城屯首先建立调解委员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当年,厂矿、农村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1966年后,民事调解被当作“阶级调和的工具”取缔。198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调解组织重新建立。1981年3月,县司法局对全县568名调解主任进行培训。4月,在厂矿企事业单位增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3个,成员195人。8月,在各公社的社直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102个,成员371人。1982年,全县有各级调解组织811个,调解成员3863人。其中大队调解委员会611个,调解成员2954人;社直单位调解委员会120个,调解成员433人;县直厂矿企事业、中等学校调解委员会80个,调解成员476人。1983年,农村体制改革,区村调解委员会调整为607个,成员1639人。
调解工作 1950年11月,始由组织出面开展调解工作。1954~1966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27000多件。1981~1985年,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民事纠纷21154件,调解20087件。其中婚姻纠纷1379件,继承纠纷529件,赡抚纠纷709件,家庭纠纷1568件,房屋宅基纠纷2021件,债务纠纷422件,生产经营纠纷2469件,邻里纠纷1180件,赔偿纠纷1196件,其他86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