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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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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县人民法院在各乡选出人民陪审员176人。以法庭为单位,结合典型案例的审判示范进行业务训练。不久,在法院、法庭建立陪审员值班和陪审员参加陪审、参阅卷宗制度。1968年,取消人民陪审制度。1979年,重新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当选的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发给《陪审员证书》。直至198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