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事诉讼由知县亲理,多为物权、债权、契约、继承纠纷。民国初期,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民事案件。1928年县法院建立后,专职审理民刑案件。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民主政府除负责一般民事纠纷外,在婚姻案中强调婚姻自主、男女平等。1950~1956年,遵循“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和调解为主的方针,审结债务、租赁、土地等案件,配合婚姻法宣传,对婚姻案件公开审理,支持妇女争取婚姻自由。期间,审结案件3168件,其中离婚案件1648件,占总数的52%。1956年后,民事审判活动转向保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1958年民事审判有所减弱,一些案件不予审理。在离婚案件仍占首位的情况下,实行审理与调解相结合,努力减少矛盾以利生产。1962年,民事案件重新受到重视,审结案件逐年增加。到1966年,共审结2946件,离婚案件竞占总数的89.2%。“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民事工作无人过问。1967~1973年,虽设公安机关军事管制民事组,但未审结民事案件。1973年恢复法院后,着手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当年结案85件。1978年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部门和公民之间的房产、宅基、树株、债务等纠纷逐渐增加,婚姻案件大量出现。到1985年止,共审结民事案件1861件,其中调解结案1429件。
第四节 民事审判
清末,民事诉讼由知县亲理,多为物权、债权、契约、继承纠纷。民国初期,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民事案件。1928年县法院建立后,专职审理民刑案件。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民主政府除负责一般民事纠纷外,在婚姻案中强调婚姻自主、男女平等。1950~1956年,遵循“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和调解为主的方针,审结债务、租赁、土地等案件,配合婚姻法宣传,对婚姻案件公开审理,支持妇女争取婚姻自由。期间,审结案件3168件,其中离婚案件1648件,占总数的52%。1956年后,民事审判活动转向保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1958年民事审判有所减弱,一些案件不予审理。在离婚案件仍占首位的情况下,实行审理与调解相结合,努力减少矛盾以利生产。1962年,民事案件重新受到重视,审结案件逐年增加。到1966年,共审结2946件,离婚案件竞占总数的89.2%。“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民事工作无人过问。1967~1973年,虽设公安机关军事管制民事组,但未审结民事案件。1973年恢复法院后,着手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当年结案85件。1978年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部门和公民之间的房产、宅基、树株、债务等纠纷逐渐增加,婚姻案件大量出现。到1985年止,共审结民事案件1861件,其中调解结案142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