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刑事案件以《大清律例》为依据,知县行使审判权。一般民刑案件由县司衙处理。民国初期,沿用《清律》,并加入部分法令、条例,仍由县知事行使审判权。1928年,县法院建立后,专职审理民刑案件。
1948年,人民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后,司法科依法审理量刑。1950~1956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各类案件2808例,其中反革命案122件。审判活动贯彻中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大功折罪,立功受奖”的政策,确保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1957~1966年,十年间审结各类案件2258例,其中反革命案件388件。1957年,执行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当年死刑审判比前7年总和减少24.3%。1958年,开展司法工作“大跃进”,提出“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马上交付执行”的“跃进”方针,当年审结案件1084件,造成一些冤案、错案,于1962年进行复查改判。1963~1966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了公、检、法三家办案的的法律程序。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依法办案被取消。在此期间审结的654例案件中,属反革命冤假错案达60%。1979年,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执行新公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程序,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1979~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83件。1983~1985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对流氓、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从重从快打击,三年审结刑事案件479件,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887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末,刑事案件以《大清律例》为依据,知县行使审判权。一般民刑案件由县司衙处理。民国初期,沿用《清律》,并加入部分法令、条例,仍由县知事行使审判权。1928年,县法院建立后,专职审理民刑案件。
1948年,人民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后,司法科依法审理量刑。1950~1956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各类案件2808例,其中反革命案122件。审判活动贯彻中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大功折罪,立功受奖”的政策,确保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1957~1966年,十年间审结各类案件2258例,其中反革命案件388件。1957年,执行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当年死刑审判比前7年总和减少24.3%。1958年,开展司法工作“大跃进”,提出“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马上交付执行”的“跃进”方针,当年审结案件1084件,造成一些冤案、错案,于1962年进行复查改判。1963~1966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了公、检、法三家办案的的法律程序。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依法办案被取消。在此期间审结的654例案件中,属反革命冤假错案达60%。1979年,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执行新公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程序,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1979~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83件。1983~1985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对流氓、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从重从快打击,三年审结刑事案件479件,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88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