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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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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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知县亲理诉讼。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另配承审员。承审员由县知事提名,高等法院批准委任。1928年,奉山东省法院通令,宁阳县建立法院,下配检察官、书记官、录事各1人。1933年,撤销法院,恢复县长兼理司法,另设承审处,配审判官、书记员、录事。1935年,改承审处为司法处。1946年司法处配审判官、书记官各1人,录事3人,执达员1人,法警3人,公丁1人。
1948年11月,县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配科长、录事、看守所长等。1950年6月,县人民法院成立,配院长、副院长、民刑审判员、统计员、执达员各1人、录事2人。同年11月,成立县镇压反革命专门法庭,县委书记任庭长(1953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一阶段结束后即撤销)。1953年第一次普选时,县法院在古城、刘家楼、樊家营成立3个普选专门法庭,处理普选中有关诉讼和违法乱纪行为。普选结束即行撤销。1954年在白马庙设第一人民法庭,樊家营设第二人民法庭。1955年7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组成联合办公室,镇压反革命。1956年5月,成立南驿人民法庭。1960年成立华丰人民法庭。1961年成立堽城人民法庭。1968年3月,县法院实行军事管制,下设办公室、审判组、治安组。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配干部21人。1981年成立东疏、磁窑、葛石人民法庭。1985年县法院有院长1人,副院长3人,设刑事庭、刑事二庭、民事庭、经济庭、执行庭、接待室,辖城关、伏山、堽城、磁窑、华丰、葛石6个人民法庭。
附:日伪承审处
1938年伪县公署设承审处,配承审员1人,负责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伪县知事兼理司法,只审理大案要案。政务警察兼法警,为审判服务。遇有“剿共”案件,县知事率县公署重要成员及承审处人员审理。1945年8月承审处随日军投降而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