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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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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当年对监所检查5次。1957年,联合公安局、法院、看守所对人犯打骂、虐待、随便加刑具等违法行为和对人犯看管不严等实行狱政检察,并受理人犯申诉18件,其中改判4件,驳回申诉8件,尚待处理6件。1962年,监所检查18次,发现超期拘留人犯4名和因看管不严逃跑人犯5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所检察工作未开展。1978年12月,恢复监所检察后,即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1980年,检察院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普查,同时大规模清狱。1984年,贯彻中央提出的“收得下,跑不了,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严格收押看管制度,加强狱政文明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外执罪犯开展回访考察,摸清历年外执人犯的底数,掌握改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