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县检察院开展刑事检察。同年8月,担负全部审查批捕。11月,担负全部审查起诉。当年批准逮捕579人,不批准逮捕9人,退捕侦查58人。1957年开展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成立跃进办公室,审查批捕取消审查意见书,起诉书不再拟稿。不久,实行“三员”(公安侦察员、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就地逮捕、予审、起诉、审判的方法。当年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845人,批准逮捕436人,不批准逮捕409人。1961年,开始纠正“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的做法,恢复公、检、法分工负责、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案件复核、自行补充的侦查制度。当年在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176人中,批准逮捕85人,不批准逮捕73人,退捕侦查18人,准确率95.18%。1962年,检察院建立起诉案件备察制度,对1958年以来处理的生产队长以上的干部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1963年,完善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县委决定的办案制度,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别固定1~2人具体负责,建立“三员”每月一次联系制度,交流办案情况。在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108人中,提请公诉的46人,无一不判,无一宣告无罪。1978年10月,恢复重建检察院,12月26日开始受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1981年,检察院设批准逮捕股和审查起诉股,恢复专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1985年,检察院执行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的“一、二、五”办案质量标准(即批捕错案,不超过1%,起诉错案不超过2%,批捕起诉案件中质量不高的案件不超过5%),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数量、保质量”的“三定一保”办案责任制。在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78名人犯中,批准逮捕56人,不批准13人,退捕侦查9人。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件中审查起诉57人,免诉12人,退捕侦查2人,公撤1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县检察院开展刑事检察。同年8月,担负全部审查批捕。11月,担负全部审查起诉。当年批准逮捕579人,不批准逮捕9人,退捕侦查58人。1957年开展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成立跃进办公室,审查批捕取消审查意见书,起诉书不再拟稿。不久,实行“三员”(公安侦察员、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就地逮捕、予审、起诉、审判的方法。当年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845人,批准逮捕436人,不批准逮捕409人。1961年,开始纠正“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的做法,恢复公、检、法分工负责、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案件复核、自行补充的侦查制度。当年在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176人中,批准逮捕85人,不批准逮捕73人,退捕侦查18人,准确率95.18%。1962年,检察院建立起诉案件备察制度,对1958年以来处理的生产队长以上的干部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1963年,完善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县委决定的办案制度,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别固定1~2人具体负责,建立“三员”每月一次联系制度,交流办案情况。在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108人中,提请公诉的46人,无一不判,无一宣告无罪。1978年10月,恢复重建检察院,12月26日开始受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1981年,检察院设批准逮捕股和审查起诉股,恢复专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1985年,检察院执行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的“一、二、五”办案质量标准(即批捕错案,不超过1%,起诉错案不超过2%,批捕起诉案件中质量不高的案件不超过5%),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数量、保质量”的“三定一保”办案责任制。在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78名人犯中,批准逮捕56人,不批准13人,退捕侦查9人。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件中审查起诉57人,免诉12人,退捕侦查2人,公撤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