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检察机构不健全。1913年,宁阳县设审判检察所,县知事兼理检察。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发布《最高法院组织法》。当年,在新组建的县法院内配检察官1人,由县长兼任,高等法院加委。1929年,配检察官1人,县长不再兼任。1933年,县法院裁撤,恢复县长兼任检官旧例,机构并入县政府。
1953年2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隶属于县人民政府。1954年12月,撤销检察署。建立人民检察院,由泰安地区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1958年10月泰安行政专员公署撤销,宁阳县划属济宁地区,检察院同时归济宁人民检察院领导。是年12月,宁阳县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称“宁阳县政法公安部”。1959年,宁阳县划属济南市,检察院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领导。1960年3月,撤销政法公安部。检察院析出独立办公。1967年3月,公、检、法机关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检察院名存实亡。1968年3月,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后,在公安局内设检察股,行使检察权。1978年8月,检察股析出,重建人民检察院,10月1日正式行使职权。1985年,检察院内设检察委员会、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政工科、办公室、技术科等9个科室。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民国时期检察机构不健全。1913年,宁阳县设审判检察所,县知事兼理检察。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发布《最高法院组织法》。当年,在新组建的县法院内配检察官1人,由县长兼任,高等法院加委。1929年,配检察官1人,县长不再兼任。1933年,县法院裁撤,恢复县长兼任检官旧例,机构并入县政府。
1953年2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隶属于县人民政府。1954年12月,撤销检察署。建立人民检察院,由泰安地区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1958年10月泰安行政专员公署撤销,宁阳县划属济宁地区,检察院同时归济宁人民检察院领导。是年12月,宁阳县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称“宁阳县政法公安部”。1959年,宁阳县划属济南市,检察院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领导。1960年3月,撤销政法公安部。检察院析出独立办公。1967年3月,公、检、法机关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检察院名存实亡。1968年3月,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后,在公安局内设检察股,行使检察权。1978年8月,检察股析出,重建人民检察院,10月1日正式行使职权。1985年,检察院内设检察委员会、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政工科、办公室、技术科等9个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