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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编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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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司法与行政、检察与审判,没有分工。察奸宄,理狱讼,皆由知县兼办。
1913年,县内成立警务所和审判检察所。1928年成立县法院,配检察官、书记官和录事等人员。同年,县警务所改为县公安局,并增加官职人员。至此,县内的公安、司法机构基本齐全。1945年侵华日军投降后,国民党县政府组建警察局,增设警察分所和保安警察大队,继续维护国民党在宁阳县的统治。至1948年全县解放,国民党县政府及其公安、司法机构一并消亡。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严肃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责,在全县进行反奸除霸,歼灭各种反动武装力量。并开展禁烟肃毒,取缔反动会道门等工作。1956年,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紧紧依靠群众,肃清反革命分子,为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做出巨大贡献。1968年,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政法工作由军管人员负责。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政法工作恢复正常。
1980~1985年,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壮大,先进设备不断增添,职能不断强化。并在县内开展普法教育,实行社会主义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为全县的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