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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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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年间,全县分28社1屯,各社屯设社正1人。民国初沿清制。1932年,废社屯,设区、乡(镇)。境内设9个区,有216个乡公所,16个镇公所。抗日战争爆发前夕,调整为73个乡(镇)公所,配73个乡(镇)长,并增配副乡长(镇)长。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当时形势的需要,将县境东部原八、九区划归泰宁县所辖。民主政府辖7个区(政府)公所,根据形势设乡、镇(政府)公所。乡(镇)长、副乡(镇)长由县民主政府任命。
1950年开始民主建政,民主选举人民政府成员。每3000人口左右为一乡,全县共设80个乡政府,由乡长、副乡长、文书组成。个别乡人民政府只配乡长、文书2人。
1953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乡人民政府92个。1954年乡人民政府改称乡人民委员会。1958年9月,乡(镇)人民委员会撤销,成立人民公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公社管理委员会,配正副社长。下设工业、农业、财贸、文教、民政办公室等部门。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社管理委员会被公社革命委员会取代。组成人员不经普选产生,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办事机构有生产指挥组、政工组、保卫组等。
1980年12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公社管理委员会。1983年下半年,基层政权体制改革,撤销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原公社改区(城关公社改为镇),原管理区改乡。1984年9月,城关镇改为城关区。各区配正、副区长。1985年12月区划调整,撤销12个区公所,建立20个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配正、副乡(镇)长。下设民政、教育、财粮、武装、司法、工业、农技、水机、计划生育、多种经营、农电、农技站等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