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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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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选举产生乡(镇)领导成员、乡(镇)监察委员,人民陪审员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决定本乡(镇)的重大议题。第一届至第三届选举乡政府领导成员,第四届至第九届选举人民公社领导成员,第十届选举乡(镇)领导成员。1985年3月,全县72个乡和1个区级镇先后召开十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成员,选出镇长7人,副镇长10人,乡长66人,副乡长76人。同年12月13日县人大常委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原来的11个区、1个区级镇和72个乡撤销,合并调整为20个乡(镇),新建乡(镇)均在年底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原代表任期到换届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