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皇帝的“罪己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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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皇帝的“罪己诏”

  罪己诏是古代帝王在朝廷出现问题、国家遭受天灾、政权处于安危时,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过错发生的一种口谕或文书。它通常是在三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君主处治事情不当,二是天灾造成灾难,三是政权危难之时。用意都是自责,只是情节轻重有别。
  罪己诏中的“诏”字,《说文解字》的解释是:告也,从言从召。东汉的鸿儒郑玄为“诏”作注,谓之:“诏,告也”。告,告诉,对人说。《管子》一书中记载:齐桓公一次探望卧病的管仲时,征求管仲对日后政事的良谋:“仲父亦将何以诏寡人。”“仲父”(管仲)是臣,“寡人”(齐桓公)是君,意思是要臣“诏”(告诉)君。齐桓公并没有以“君”为是,而是把“诏”字放在上下君臣平等的位置。但是,自秦始皇宣告“命为‘制’,令为‘诏’”之后,“诏”的语权就变成皇帝的专利了。“罪己”,就是帝王责怪、自省自己的“口谕”,与“诏”字并用,就成了诏告天下的一种文书。
  在古代的典籍里能够找到的罪己诏模本,是《尚书》中的《汤诰》和《秦誓》。文字比较详细并且能够作为模本的,是《吕氏春秋》里出现的这句后代罪己诏常用的格式语言:“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讲的是商汤罪己的故事。所以,罪己诏的起源,古人认为是从“禹、汤罪己”开始的。据古籍记载:大禹登上帝位后,有一次,无意中看见了犯罪的人,就伤心地哭了起来,左右问其故,禹曰:尧舜之时,民皆用尧舜之心为心,而予为君,百姓各以其心为心,是以痛之。
  禹见民心涣散,深感内疚,认为自己没有当好这个帝王,于是自省自责,主动承担责任。商灭夏后,汤也布告天下,安抚民心,此布告史称《汤诰》。在“汤诰”中,汤检讨了他自己的过错。禹、汤“罪己”,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后来经附会神化,遂成为后世皇帝效法的罪己诏。
  周成王平定管叔、蔡叔叛乱之后,他担心“家国多难不堪忍,又陷困境多烦恼”,就反思了祸乱产生的原因并作诗自诫:“莫予荓蜂,自求辛螫”。大意是:没人把我来牵扯,祸害拖累自己找。《尚书·秦誓》记述了秦穆公也曾在劳师远征惨遭败绩、付出数万将士的性命后,做了罪己诏,结语曰:“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亦曰殆哉。邦之杌陧,曰由一人;邦之荣怀,亦尚一人之庆。”提出了一国之君与国家安危的关系:国家有危险,是因为我一人之过;国家安宁,也是因为我的原因。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颁布罪己诏的人是汉文帝。公元前一七九年,有人建议汉文帝要早立太子,汉文帝不同意,就颁“诏”说:“朕既不德……”意思是说,如果我现在立太子,就是更加加重了我的不道德。同年冬天,汉文帝又下了一个罪己诏。
  如果包括袁世凯在内的话,在中国历史上,总共有八十九位皇帝下过罪己诏。最早的一份是汉文帝在公元前一七九年下的,最后一份是民国五年(1916)下的,整个时间跨度为两千零八十五年。如果以“二十五史”为限的话,那么最后一份罪己诏颁布的时间应为一八九五年五月二日,时间跨度是两千零七十四年,平均八年就下有一份罪己诏。
  各朝下罪己诏的皇帝数量分别是:汉代十五位(包括吕后);三国有一位,就是魏文帝;吴国两位、两晋七位、南朝十四位、北朝一位、隋朝一位、唐朝八位、五代六位、宋代七位、辽代一位、金代一位、元朝四位、明朝三位、清朝八位。如果按所占比例来算的话,清朝比例最高:十个皇帝有八个下过罪己诏。
  对于皇帝什么情况下颁布罪己诏,史家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君主处治事情不当
  这样的“诏”主要是发现问题后自责。晋武帝时曾明令全国选美,有蔽匿者以不敬论,采择未毕,权禁天下婚嫁。“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帝王要尽享天下美色,谁也奈何不得。唐武宗会昌三年(843),敕监军奉令到扬州选美女。监军要扬州节度使杜悰也参与其事,杜悰以“不敢预闻”拒绝了。为此,监军告了杜悰御状,并请皇上下令节度使选美。唐武宗由大臣的抵制省悟出此举不妥,曰:“敕藩方选倡女入宫,岂圣天子所为!杜悰不徇监军意,得大臣体,真宰相也。朕甚愧之!”
  唐太宗时有一个叫党仁弘的大将,他在做广州都督时,贪污了大量钱财。这件事被告发后,大理寺依法将其判处死刑。可是,因为唐太宗一直很重视党仁弘,认为他是一个非常难得的人才,舍不得杀。于是便下了一道圣旨,取消大理寺的判决,改为撤销职务、流放边疆的处分。之后,唐太宗心里很不安,感到自己是出于个人感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做得很不应该。接着就把大臣们召来,心情沉重地向大臣检讨说:“国家的法律,皇帝应该带头执行,而不能出于私念,不受法律制约,失信于民。我袒护党仁弘,实在是以私心乱国法啊。”唐太宗就写了一道罪己诏检讨说:“我在处理党仁弘这件事上,有三大过错:一是知人不明,错用了党仁弘;二是以私乱法,包庇了党仁弘;三是奖罚不明,处理得不公正。”
  二是天灾造成灾难
  像“禹、汤罪己”就是。魏文帝的时候,因为发生日食而有人弹劾三公,魏文帝则在朝批时说:不能委过于丞相,而应该由我来承担这个责任。在元仁宗和顺治皇帝身上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发生了灾祸都应该我来承担,这是上天对我的谴告,我必须真心诚意让上天知道,我愿意把事情做好。
  成汤革命,灭夏建商。始建国,逢大旱,心急如焚的汤,诚惶诚恐地向天帝祈祷求雨,说:有罪的人我不敢擅自赦免,您的臣仆的善恶我也不敢隐瞒,这些您心里早就清清楚楚。我本人若有罪,就不要牵连天下万方;天下万方若有罪,都让我一个人来承担。《论语》同篇还记载了周武王的名言:“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汉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曾下诏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过欤?…将百官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欤?何其民食之寡乏也!”汉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夏四月,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诏曰:“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琊,毁坏宗庙,朕甚惧焉。”
  三是政权出现危机
  唐天宝十五年(756),唐玄宗在狼狈逃亡途中,曾几次和着眼泪“罪己”,因为情况紧急,也来不及摆谱颁诏称敕,是直接与百姓士兵面对面,当众认错,做自我批评。先是,一位勇于讲真话的草民代表郭从谨对皇上说了一席大实话:皇上昏昧,不听忠言,视反贼若宝贝,近臣阿谀,用假话讨得皇上欢心,今日之祸,完全是朝廷自食苦果。假如不是糟到这种地步,草民哪能和您老人家当面讲实话呀!唐玄宗也不得不承认:“此朕之不明,悔无所及!”处死杨国忠、杨贵妃后,随行军士仍声言要离开。唐玄宗以彩绫赏赐士兵,并亲自说服动员,公开承认自家老糊涂,用人失误,致有今日,“朕甚愧之”。
  唐代在危难时刻发过罪己诏文本的,是唐德宗。此君即位不久,就先后有几个节度使反叛。建中四年(783),长安失守,德宗仓皇逃亡,被叛军一路追杀至奉天城(今陕西乾县)。次年春,他痛定思痛,颁《罪己大赦诏》。
  罪己诏作为中国古代帝王对灾难和过错的反省、自检,有它的积极作用,一来表达了他们为国如民,愿意把事情办好的愿望;二来笼络人心,造成一个团结一心的局面。这就是罪己诏的功用。
  对于皇帝颁布罪己诏还有这样两个特点:
  一是无奈性
  罪己诏既然为“罪”,这罪自在帝王。可帝王们是“金口玉言”“奉天承运””““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最大的正确化身,是不会错的。因此,帝王们就是错了,除了少数帝王能检点自己外,大多数帝王是不会认错的。
  据《唐史演义》记载:穆宗既葬宪宗,益事游畋,趁着秋凉天气,带了后宫佳丽,游鱼澡宫,浚池竞渡,赐与无节,且欲开重阳大宴。拾遗李珏,与同僚上疏道:“元朔未改,山陵尚新,虽陛下俯从人欲,以月易年,究竟三年心丧,礼不可紊,合宴内廷,究应从缓为宜。”穆宗不听。到了九月九日,宴集百官,格外丰腆,足足畅饮了一天,既而群臣入阁,谏议大夫郑覃、崔郾等五人进言,略谓:“陛下宴乐过多,游幸无度,日夕与近习倡优,互相狎昵,究非正理。就是一切赏赐,亦当从节。金帛皆百姓膏血,非有功不可与,虽然内藏有余,总望陛下爱惜,留备急需!”穆宗自践位后,久不闻阁中论事,此次忽闻阁议,便问宰相道:“此辈何人?”宰相等答是谏官。穆宗乃令宰相传语道:“当如卿言。”宰相传谕毕,相率称贺。哪知穆宗口是心非,不过表面敷衍,何曾肯实心改过?尝语给事中丁公著道:“闻外间人多宴乐,想是民和年丰,所以得此佳象,良慰朕怀。”公著道:“这非佳事,恐渐劳圣虑。”穆宗惊问何因?公著道:“自天宝以来,公卿大夫,竞为游宴,沈酣昼夜,照此过去,百职皆废,陛下能无忧劳么?愿少加禁止,庶足为朝廷致福。”穆宗似信非信,迁延了事。
  不久,已是仲冬,唐穆宗又要出幸华清宫。此时韩弘已罢,令狐楚亦被免相,累贬至衡州刺史,另用御史中丞崔植同平章事。植率两省供奉官,诣延英门,三上表切谏,且言御驾出巡,臣等应设扈从,乞赐面对。穆宗并不御殿,也无复音。谏官等又俯伏门下,自午至暮,仍然没有音响,不得已陆续散归,约俟翌晨再谏。不料次日进谒,探得宫中消息,车驾已从复道出城,往华清宫,只公主驸马及中尉神策六军使,率禁兵千余人,扈从而去,群臣统皆叹息。好容易待到日暮,方闻车驾已经还宫,大众才安心退回。
  可见,“罪己”对相当一些帝王来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出自他们的本意,而是大臣们“逼迫”的结果;还有一些罪己诏,又多是在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国家岌岌可危之时不得不颁“诏”的。
  北宋宣和七年(1125)十一月,金兵大举进犯,兵临城下,东京危急。值此关头,惊慌失措的徽宗这才听从了大臣们的建议:“宜先下罪己诏,更革各种弊政,使人心悦,天意回。”宋徽宗这才发布罪己诏,诏书中罗列了自己的罪过:“言路蔽塞,谄谀日闻,佞幸专权,贪官得志。”“赋税竭生民之财,戍役困军伍之力。多作无益,侈靡成风。”“灾异迭见而朕不寤,众庶怨怼而朕不知。追思己过,悔之何及!”宋徽宗为何要下这样一道罪己诏呢?一是出于无奈:朝廷危在旦夕,众臣一再“建议”,不能不为;二是积疾难返,无药可救。宋徽宗是个捡来的皇帝,又常以女人和诗为重,不听劝阻,自在享乐,一意孤行,致使大宋江山,面对兵临城下。但不管如何,宋徽宗还是下了罪己诏的,不过,总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难免有些羞羞答答。
  二是皇帝出演的一场悲喜剧
  古代帝王,虽为王,却也是人,是人,难免也会犯错误。罪己诏本来是帝王们知错改错的好机会,可相当多的帝王们,却拿了它来装点自己,或者只是应急,并不真的要改正,这样一来,下罪己诏的次数越多,也就越是不把罪己诏当回事,罪己诏反而成了他们的挡箭牌,所以,越到后来,问题就越严重,以致到了国难不可收拾的地步。
  明崇祯皇帝朱由检在位十七年,罪己诏没少下。其中崇祯十年(1637)闰四月大旱,久祈不雨的罪己诏,内容不在自责,而在自曝官场腐恶内幕。
  出仕专为身谋,居官有同贸易。催钱粮先比火耗,完正额又欲羡余。甚至已经蠲免,亦悖旨私征;才议缮修,便乘机自润。或召买不给价值,或驿路诡名轿抬。或差派则卖富殊贫,或理谳则以直为枉。阿堵违心,则敲朴任意;囊橐既富,则奸慝可容。抚按之荐劾失真,要津之毁誉倒置。又如勋戚不知厌足,纵贪横于京畿。乡宦灭弃防维,肆侵凌于闾里。纳无赖为爪牙,受奸民之投献。不肖官吏畏势而曲承,积恶衙蠹生端而勾引。嗟此小民,谁能安枕!
  崇祯皇帝的这一罪己诏实质上是“官场腐败大揭底”。
  中国古代帝王们的罪己诏,除了小范围的对面“口谕”而外,公布于天下的就是诏书了。这类诏书,皇帝本人是不会写的,真正出自皇帝之手称为“诏记”的其实极少,大多为有关阁臣代笔,以玺为信。唐德宗那篇有名的《大赦罪己诏》,是政论大手笔陆贽的杰作;宋徽宗痛骂自己的文字,则出自宇文虚之手。
  罪己诏毕竟不同于一般诏书,拟好了,皇帝赏你;出事了,唯你是问。起草罪己诏而让皇帝印象深刻的。明代许彬就是其中的一例。明英宗结束俘虏生涯即将返还,遣彬至宣府奉迎。从俘虏营放出来,毕竟不光彩,得找个台阶下,于是命许彬书罪己诏及谕群臣敕,遣祭土木阵亡官军。许彬深谱圣意,一纸罪己诏洋洋洒洒,由此受到英宗的赏识。英宗复辟后,许彬被委以重任。但代笔罪己诏并不都像许彬那样幸运,惹来祸端的,张钧算一个。据史书记载,金皇统九年(1149),雷电震坏寝殿,有火入上寝,金熙宗命翰林学士张钧代拟罪己诏,其中有历代皇帝在罪己诏中常用的套话:“顾兹寡昧,眇予小子”。金熙宗听信大臣谗言:“此汉人托文字以詈主上也。”立即将张钧处死。
  对罪己诏的正面认识,史家也有许多观点
  一、罪己诏是帝王们的“魅力型统治”。
  钱穆先生在他的《黄帝》和《国史新论》中提到罪己诏时认为,中国古代帝王发布罪己诏的做法,是与君权对举的。西方学者韦伯在《儒教和道教》中把中国帝王的罪己诏,跟西方的charisma(魅力)理论相比较后认为,如果一个皇帝不能对自己的政过进行反省的话,他的魅力就会流失掉。
  二、罪己诏是帝王们的“自我批评”。
  李雪晴在《寻找那棵树――甲申三百六十年祭》一文中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天自省,合于古训;有过自责,也算常人修身应有之义。但是,帝王决非常人,而是“圣天子”,不惟“圣”,且高居天人之际,近乎“神”。“君权神授”嘛,“如此神圣的古代帝王,能自省其过,已殊非易事,若进而写成文告——《罪己诏》,颁示天下,就更加轰动舆情了。”
  三、罪己诏是一种“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具体操作。
  汉朝王符在他的《潜夫论·明闇》中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闇者,偏信也。”唐朝的魏徵把这句话归纳成八个字:“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四、罪己诏是取得谅解和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
  唐德宗颁发《罪己大赦诏》后,据史书记载,“四方人心大悦”,“士卒皆感泣”,民心军心为之大振,不久,动乱即告平息。诗人李白写的那首“乃知王者心,忧乐与众同”“君以明为圣”的颂扬诗对其做出了肯定。对罪己诏持赞成观点的人对崇祯皇帝临死前的罪己诏,不乏赞美之词,说朱由检“毕竟还有爱民之心,宁愿以一人碎尸来保护百姓。”史家还认为,朱由检“十七年里励精图治,企图中兴振作,但终是无力回天。”因为,“从他登基第一天起,国家大厦将倾、分崩离析的事儿就接连不断”的发生,最后“崇祯只能手忙脚乱而又徒劳无功地一遍遍涂写‘罪己诏’”,说他这是“在为万历和天启两代皇帝充当亡国之君的替罪羊。”顾炎武认为,有亡国与亡天下之分:亡国只是君王姓氏的轮换和朝代的更替,而亡天下则是整个社会风尚的没落与沦丧。并得出结论:“明朝是先亡天下而后亡国的”。
  五、罪己诏是一种滑稽的“自我鉴定”。
  在中国古代帝王中,到了最后关头(死与亡),有功摆的就摆功,没有功摆的就骂自己。这都是名垂青史之作。最不易的是后者。清朝顺治皇帝十四岁就亲政,在位十年就死了。在他亲政后,史书上说:“水旱累见,地震屡闻”,“冬雷春雪,陨石雨土”。他把这一切都归罪于自己,屡屡下诏“罪己”。临终之际,又留下了一道罪己诏,列举了自己的十四条罪状:没将国家治理好,老百姓没能过上安生日子,罪一;未能替母亲养老送终,罪二;父亲死时自己年幼,未能替父亲服三年之丧,罪三;未与祖父、父亲的子孙们常叙叔侄、兄弟之情,罪四;亲近汉族文士,疏远满族武将,罪五;对人要求过高,不能舍其短而用其长,埋没了人才,罪六;姑息养奸,明知有些大臣庸劣不称职,却不能及时罢斥,罪七;国用浩繁,兵饷不足,只知让群臣商议减少俸禄,却不裁撤宫中费用,厚己而薄人,益上而损下,罪八;营建宫室,极尽精巧,却不体恤百姓之艰辛,罪九;董鄂妃逝世,丧葬过于排场,罪十;不以明朝灭亡为戒,仍然任用宦官,致使其营私舞弊,罪十一;贪图安逸,接见群臣稀疏,致使上下情谊滞塞,罪十二;自恃聪明,不虚心纳谏,致使臣下沉默不言,罪十三;自知有错,却不能及时改正,致使过错越积越多,罪十四。有人认为,顺治检讨自己“触及灵魂,实属亘古第一人。”
  顺治和崇祯这两个皇帝的死,尽管各有不同,有一点却是相似的:不断地下罪己诏,直到临死,也没有忘记下罪己诏。看来,罪己诏不管多么有“魅力”,多么有“轰动舆情”,但对他们的帮忙实在不大。有人认为:天灾与帝王们关系不大,而人祸则绝对是帝王们的“自作孽”。包括因了天灾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激起的饥民造反,以及统治集团内部的悍将叛乱,奸臣谋大位,皇族窝里斗,乃至于所谓“外患”等等,究其祸源,几乎都可追溯到帝王身上。比较而言,天灾不可抗拒,人祸却可以防范。防范之法说来简单:时刻保持警惕,留心苗头,杜于始萌;紧盯患源,防于未然。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道理谁都明白,但是,实际行动起来,却往往任皇权若野马脱缰,恣意妄为。权力的自信过剩症必致拒谏饰非,一次又一次失去改过的机会,终于大祸酿成,大错铸成。大祸临头,帝业动摇,甚至危及帝王头颅时,帝王也会“罪己”的。不过,这样的“罪己”,除了警戒后人之外,对那个皇帝,对那个朝代,是一点作用也没有的。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罪己诏在中国是一个“非常罕见的现象”。多少年来,尽管有人也谈起过罪己诏,“但是很显然,人们对‘罪己诏’这个问题已经变得非常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