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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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宁发〔2005〕68号
(2005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打造“投资宁阳、前途无量”的环境品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1、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法制和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取消所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许可项目;对保留的许可事项,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任何单位自行设立许可事项或以任何方式变相许可。
2、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以上项目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直接由投资者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严禁任何单位自行变更许可方式或在合法许可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
3、改进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已经立项但同时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专项审批或许可的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并具备一定登记条件,工商部门即应核发期限一年、经营范围为“× ×项目筹建”营业执照。严禁在法律法规外,对企业登记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4、改革登记审查方式。取消企业登记代理人等资格核准,任何部门不得将商标、广告、合同、企业法人等业培训以及有关会员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收取,作为企业开业、验照或有关许可证核发的前提条件。
5、完善“一站式”办公。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的一条龙服务,落实预约办公、延时办公等制度,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即办件比率,严禁体外循环、两头办理。对重点项目、重要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完善重大联办事项快速协调推进机制,提供规范、快捷、高效服务,确保项目办理一路畅通。
6、实行项目否决报备制。凡与项目立项、审批有关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否决时,必须说明原因,并报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投资项目行使否决权。
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促进政府工作提速
7、行政效能建设制度化。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实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工作补位制、政务公开制、效能考评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
8、落实工作无缺位制度。建立以“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工作人员无缺位、业务工作不问断”为核心内容的工作制度。在办公地点和办事窗口显要位置公示本单位投诉电话和县行政效能投诉电话,并将本单位每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位、主要职责标示在同一个公示牌上予以公示(同时标示工作补位人员的姓名、职位)。在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承诺对外办公工作日,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岗。若因故不在,必须由熟悉该岗位业务、行使同等职权的人员负责补位处理各项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业务间断或推诿、扯皮现象。
9、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召开由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重点企业负责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参加的会议,必须向县委写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召开;除县党代会、县委常委会和县人代会、县政协会按有关规定召开外,其他会议要尽量减少;必须开的会议,能合并的合并,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尽量不集中开会,尽量减少人员和会期。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能以部门或几部门名义下发的文件,不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能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不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下发;能用《通知》说明、解决问题的,不再专门发文;能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一个部门只办一种简报,除涉密的外,一律上网传输。
三、严格检查备案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10、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含评比、达标、收费、集资、赞助、摊派,征订报刊,培训人员、要求加入行业协会、社团等行为),都要按照《关于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事前到县纠风办备案。到企业进行检查,须亮明身份,出示《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公开检查的内容、时限以及投诉电话;检查完毕后,填写包括检查项目、收费或罚款情况的检查登记表、回执表.回执表报县纠风办备案,登记表以备监督部门检查。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不得进区对企业进行检查。
11、禁止重复检查。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县纠风办统一协调,合并进行检查;对已经检查的事项或检查内容重复的申请不予备案,协调相关机关提供检查资料,实行检查结果共享;同一系统不同级别的执法单位要按权限履行职责,防止交叉重复检查。上级部门对我县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由县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力、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通报批评。
12、实行提醒告知、首查不罚制度。对在检查中首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告知,主动指导并帮助企业进行整改,除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被查单位拒不整改外,不予处罚,坚持批评教育、提醒告知为主。
13、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企业、工商业户的违规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查封资产、停产停业、扣押大宗物资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前,应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将企业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意见报县优化办备案。
14、规范企业年检事项。政府法制、行政监察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各类年检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公布年检事项设立依据、审验周期、年检办法、收费情况等。保留的年检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时间、集中办理。对没有特殊规定的非清理整顿行业、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行免检,由登记受理人员直接核准。严禁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摊派、征订报刊。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上网费等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
15、简化企业各类报表。统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项目,尽可能合并;需要新增的报表,须经统计部门批准,并将批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未经批准的报表企业有权拒报。
16、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经营、守法、信用等各方面情况,工商、国税、地税、环保、质监、劳动和金融信贷等单位,按照部门或行业对企业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两年评定一次,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对重合同、守信用、遵纪守法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享受年检免审、免于日常检查等优惠政策。
17、规范上路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上路执法规定,公安交巡警依法在公路上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交通稽查人员依法在县、乡道路上执行交通稽查任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路拦车检查。上路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行规定的检查范围、项目、程序、标准,严禁多线设点、双向查车、乱收费、乱罚款。对为我县企业运送原料、外销产品以及运送农产品的车辆,除发现明显违章和案件检查需要外,不得拦车检查、扣车、扣证和罚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驾驶人员强行摊派销售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等,严禁代收代征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清理收费罚款项目,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18、实行收费、罚款“目录管理”。县财政局、物价办分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统一的收费、罚款目录,列出收费、罚款的项目、依据、标准、方式等,每年核定一次,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和未经公布的收费、罚款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19、实行涉企收费统一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向企业收费,须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发给《涉企收费批准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形式、范围和标准实施收费。执收单位收费时,要主动出示“两证一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涉企收费批准通知书》,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交费对象有权拒绝交费。
20、实行“初次不罚”制度。对服务对象的一般性违规问题,实行“首错告知”“初次不罚”,加强教育,限期改正,禁止乱罚款。对违反国家政策,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确需罚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随意提高处罚数额。
21、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凡有上下限额的收费、罚款事项,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任务,严禁实行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禁止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培训、乱征订报刊。
五、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2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行政事务,必须依法全面公开,重点抓好部门职责、管理权限、工作制度、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投诉渠道,以及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公开;对尚未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必须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提供充分依据加以说明。
23、改革政务公开方式。编制职权目录和政务运作流程图,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通过编印便民小册子、制作电视节目、设立永久性标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职权目录按照职权的类别和项目,注明职权依据、主管领导和内部机构、人员职责分工、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报县政府法制办核准备案后予以公开;政务运作流程图按照职权运行程序,注明职权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报县政府法制办、县优化办备案后予以公开;服务承诺以解决企业和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为目的,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和民营经济征用土地、办理各种证件手续、征缴税费、供电供水、治安环境等方面的具体承诺措施,报县优化办备案后予以公开。
24、公开决策过程。健全事前公示、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和事后公开发布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对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和产权交易、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以及其他重要方面决策过程都要公开。
25、推进电于政务建设。发挥政府信息中心职能优势,本着方便企业和群众的原则,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建立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服务项目。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反馈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反馈意见建议。大力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协调指导有条件的部门充分利用专网开展网上业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
六、清除各类限制和障碍,进一步开放市场
26、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领域,放宽控股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27、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一级开发,控制开发成本及地价,引导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项目聚集区建设,保障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实行土地出让方式多元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调整征收标准,兑现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加快闲置土地利用,做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
28、解决征地难,进场难问题。征地补偿严格落实国家法定标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能按期入场建设。对任意降低补偿标准、挪用补偿安置资金、损害农民居民权益的予以严肃处理。对已足额取得补偿费用仍干扰项目进场的农民、居民,各乡镇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杜绝国有资本管理的暗箱操作。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罚没物及公物拍卖,一律实行社会公示,并依法公开进行。
30、打破市场分割、区域封锁。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规定,开展对垄断行业、专卖行为专项整治,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多元化。取消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等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在市场准入、进出口、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优秀人才表彰等方面,取消一切区域性歧视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31、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探索市场预警机制,规范主体资格和行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各类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和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建立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2、建立多元、高效、稳定的财政金融体系。财政、信用及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上争取力度,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培育和挖掘上市资源,引导企业探索上市途径,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吸收合并、借壳上市、资产重组、配股增发等手段进行境内外融资。
33、落实公民待遇。凡到我县投资、兴办实业或经商的外地公民,只要有经营场所、合法固定住所或经营权,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均可凭相关证明申请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我县。凡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企业的人员,无论是否有我县常住户口,均可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由县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七、规范司法行为,创优法治环境
34、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各级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受理涉及投资者的纠纷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在办案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从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35、维护投资经营者最大权益。对涉企案件,特别是对重点项目、骨干企业实施冻结帐户、划拨资金、资产变现,或对其法人代表立案调查、传讯、拘留等重大强制措施,要事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下,在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尽快报告。对因政府行为造成企业之间担保借款、贷款,金融、政法部门在制定收贷措施和追究担保者的连带责任时,要主动与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沟通,慎重处理。公安等部门在检查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时,须经检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持有效证件进行,原则上就地调查询问,不得涉及无关消费者,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36、重点整治企业周边环境。政法机关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突出抓好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周边环境治理,从严查处阻碍用地、阻挠施工、堵门堵路,断水断电等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地霸’等不法分子,解决项目建设征地难、拆迁难、施工难的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7、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人身权益。对侵犯企业经营者权益,特别是对故意伤害、绑架、勒索企业经营者,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给企业经营者带来损失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者予以严肃处理。
38、健全涉企纠纷和治安问题快速反应机制。企业驻地党委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涉企纠纷排查和各类治安案件调处工作,及时妥善解决与企业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矛盾纠纷,不断创新完善警企共建、企地共建和快速反应等长效机制,从快处置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纪违规行为。
39、做好企业法律服务工作。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司法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大力扶持、指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相关执法部门要通过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开展普法教育、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逐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企业生产者、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水平,防止因不知法而违法的现象发生。
八、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40、实行外商手续“代办制”。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化环境的政策规定,对外商需办理的审批手续,实行“代办制”。进入开发区(园区)、项目聚集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代办;其他项目由县、乡招商引资工作机构代办。对代办事项纳入“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对超出本县权限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从速办理。
41、兑现《客商证》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客商,县纠风办要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县招商局要及时为外商使用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外来客商解决好治安、交通运输、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问题,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环境,使客商真正感到舒心、安心、放心。
42、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协会、中介组织,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实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完全脱钩,企业可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会计、审计、评估、公证、律师、劳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43、为企业发展提供劳动力和人才支持。进一步办好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发展急需专门人才市场。加强与大中专院校的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和劳动力培养规划,建立企业需求档案库,及时发布劳动力和人才供求信息。制定各行业专业人才和劳动力资源供求目录,促进合理流动;加快人才绿色通道建设,尽快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特殊优惠政策,确保我县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人才需求。
44、提高主动服务水平。各执法执纪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凡因本部门宣传不到位导致企业违规的,该部门要承担一定责任。各部门要建立优化发展环境联系点制度,定期走访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5、健全外商投诉处理机制。县招商局、县外经贸局统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牵头组成协调处理外商投诉联席会议,负责及时处理外商提出的困难和投诉事项,严格履行各项承诺,维护外商合法权益。
九、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优化发展环境浓厚氛围
46、打造诚信宁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建设,提高决策行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强化对政府采购、政府担保、政府信贷等方面的信用建设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信用水平。通过评选“文明信用单位”“文明信用工商户”“文明信用企业”,广泛开展“诚实做人、信用兴县”,“争创五型机关、争做六好公仆”活动,宣传推广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对破坏市场信用的部门、企业及个人及时曝光,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47、加强信用管理。健全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平台,设立企业信用网站、个人信用网站,扩大企业征信、个人征信范围,加大信用管理力度,对被评为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在信贷、年检方面予以倾斜,严惩失信违约行为。
48、完善企业信用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县政府信用中心、各金融机构加强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网络。
49、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以群众满意、投资经营者方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衡量标准,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做深做实,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继往开来,跨越发展,深入挖掘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潜力,培育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
50、营造优化发展环境的舆论氛围。宣传、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造舆论,大力弘扬“无私奉献,奋力拼搏,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宁阳精神,打造“投资宁阳,前途无量”的环境品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职业道德、优质服务、行为规范的教育,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效率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发展环境,共同创造发展环境,悉心维护发展环境”的浓厚氛围。
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监督
51、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解决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及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52、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等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完善“纠、评、建”相互促进的长效治理机制,遏制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各类不正之风,促进部门行业作风建设。
53、健全优化环境奖惩制度。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不断总结经验,创新评议方式,提高评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对政风行风评议列前十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列后三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后三名的,调整其领导班子;属垂直管理部门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调整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对政风行风评议为后三名,出现损害投资环境、妨碍招商引资重大问题的单位,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度的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54、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支持投资经营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经查属实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和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外,奖励举报人100~10000元,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按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被举报单位属垂直管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离或免职建议。
55、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宁发[2004]33号)精神,真正做到党政一把手、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工负责人各负其责,在全县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