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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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阳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发[2002]77号
  (略)
  宁阳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我县农村税费改革,根据中发[2002]7号、国发[2001]5号、国办发[2002]25号文件和鲁发[2002]10号、泰委[2002]144号文件精神,结合宁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宁阳实际,全面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大力清理整顿涉及农民的所有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明显减轻农民负担,给农民以更多的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统筹兼顾,妥善处理改革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明显减轻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实现农民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农村经济、重点事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三个目标。
  (三)科学规范,实行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利于操作的征收方式。改革后实行以农业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采取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管办法,既便于具体操作,又利于群众民主监督。
  (四)配套联动,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调整优化事业布局、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配套改革结合进行。凡是与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不一致的现行政策规定,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有关工作计划要进行必要调整,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原从这些收费中开支的项目改由以下经费渠道解决:一是原从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支出,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生育、优抚支出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二是原从乡统筹费开支的民兵训练费支出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三是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维护资金和所需劳务由村民会议民主协商自行解决。乡级道路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镇)以上政府负责安排,燃油税开征前,由乡(镇)以上政府从按规定收取的拖拉机(含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中解决,各级从乡(镇)收取的交通规费,应主要用于乡级道路建设和维护;燃油税开征后,从县乡分成的燃油税中予以安排。四是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大力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探索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子,试行村级小病保险、乡级大病保险的办法,清理整顿农村医疗收费,努力减轻农民就医方面的负担。五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资金,由县乡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六是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属履行政府职能的支出,由县、乡财政预算做出相应安排;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转为经营性收费,推向市场,严厉禁止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取消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在三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即2002年“两工”不超过25个,2003年不超过20个,2004年不超过15个,2005年后全部取消。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两工”取消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区域性水利工程、乡村交通等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对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取消让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今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委会提出用工意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对涉及全乡(镇)及多个村利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公益事业,由乡(镇)政府按照“共同受益、共同负担”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片分段将任务落实到受益村,由受益村组织实施。以上用工实行“一事一议”,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最高不超过10个。对区域性防洪、抗旱工程和生产公益设施,确需建设和维护的,实行“一事一批”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动用部分农村劳动力,但一年内每个劳动力出工最高不超过5个。在实行“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用工时严禁以资代劳。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上述情况之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核实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乡镇要以村为单位,逐户核实登记现有承包经营和占用的土地面积,认真做好土地面积丈量、登记工作。土地承包和占用面积不实、村与农户之间有争议的,要重新丈量,核实登记。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后未核减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分类登记,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他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如国有农场等)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学校、敬老院、医院等属于免缴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建设用地,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对农民建房用地及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在补缴耕地占用税后,经县财政部门批准,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否则,一律征收农业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纳税,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财政部门同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减免当年的农业税。对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核减计税土地面积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同时补办征地手续,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行政村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乡镇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农业税。
  2.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各乡镇计税常年产量总额,由县政府根据1998年前五年各类农作物平均产量和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粮后核定。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议估产,将土地按水浇地、旱地、山坡涝洼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以此确定常年产量标准和应纳税额。国有农场、林场、苗圃应纳农业税额,参照所在区域标准,由县财政部门确认,并委托所在地乡镇征收。
  3.农业税计税价格。全县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并保持相对稳定。
  4.调整农业税税率。新的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6%。对国有农场、林场、苗圃适用税率为3%。
  5.改进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征,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农业税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挪用。
  6.农业税减免政策。改革后对农业税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分级负担”的灾歉减免政策,同时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鼓励生产性减免政策。一个乡(镇)部分村受灾的,减免资金由县、乡财政负担;整个乡(镇)受灾或几个乡(镇)同时受灾的,减免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对农村中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农业税。对70岁以上老年人,免征新增农业税及附加。对依法开垦荒地、荒滩等扩大耕地面积所得收入和三峡移民在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对库区及高坡度山区的贫困农民,在三年内免征农业税,由此造成的减收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其他农业税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做出相应安排。乡(镇)要从农业税收入中预留10%,用于一般性自然灾害的减免和社会减免,其中,县财政集中两个百分点,专项用于受灾乡(镇)的灾歉减免。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农业特产税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是对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三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二是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要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原生产和收购两个征收环节不变。三是农业特产税征税品种的适用税率,按照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四是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和灾歉减免,按《山东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纯收入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这两项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一年内,每个村民所负担的“一事一议”资金不超过15元。
  (七)关于改革中的其他政策问题
  1.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工商业或专业养殖活动,而且改革前承担上缴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居民,按照“均衡减负”、“公平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确保明显减负的前提下,参照改革后种地农民的负担情况,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收取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超过90元。对不承包土地、专门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农民,如果这部分群众原负担的乡统筹费不能通过农业税进行必要的补偿,可参照上述规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审批及征收管理,按《山东省乡村公益事业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乡村公益事业金主要用于村级经费开支。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宁阳镇、磁窑镇、华丰镇、堽城镇,泗店镇在保证村级经费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集中30%的乡村公益事业金;蒋集镇可集中20%的乡村公益事业金,用于全乡(镇)公益事业发展。其他乡镇不得集中乡村公益事业金。
  2.各乡(镇)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平均分配承包土地的农户,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负担水平应不超过原“三提五统”和原农业税负担水平,超过部分通过减免税的办法予以免除。对承包土地较多的或跨村承包土地的种粮大户,在统一执行新的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应从轻确定其负担水平,具体可实行发放种粮补贴的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3.改革后农业税的代缴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村集体经济收入负担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的,有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继续代村民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为了增强农民群众的纳税意识,农业税也可由农民自己缴纳,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给予相应补偿。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几项配套措施
  (一)全面整治涉农收费,减轻农民的各种负担,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1.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对取消的项目采取“列举法”和“排除法”向社会公布,并向农民发放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卡,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设立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
  2.严格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如生产用水、电力、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机械维修服务及化肥、农药、种子、种苗供应等,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对收费价格实行上限控制。禁止强行服务、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要进行专项治理,严格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教材等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禁止任何单位统筹、截留、挪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书费等。清理农民建房收费,严格控制农业用水费用收取范围和标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监管,稳定销售价格。
  3.取消一切让农民出资、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进行认真清理,凡省、市、县及各部门设立的让农民出资、出物、出工,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要逐项列举,一律取消。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再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活动。
  4.取消一切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今后,县委、县政府不再出台对乡镇涉及农民负担的指令性政绩考核指标;各乡(镇)也不得对村级组织下达涉及农民负担的指令性政绩考核指标,不得出台与财政支出挂钩或规定支出比例的政策和措施。
  5.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对乡村不良债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对乡村企业债务,应通过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由企业负责偿还,不能按时偿还的走破产清偿的路子。对乡(镇)政府在发展当地公益事业中所欠农民的债务,乡(镇)政府应作出规划、逐年归还。有条件的乡(镇)应尽快建立还贷准备金。对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留下的债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集体偿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筹资偿还。严禁把过去集体兴办企业等形成的债务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同时要坚决杜绝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6.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重点是要消除可能导致农民负担反弹的因素和隐患,坚决堵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和漏洞。要进一步落实有关责任制,继续执行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制度。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征管制度,严格依法治税。一是要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适用税率等农业税基本要素核实登记到户,编制纳税清册,发放“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核定证书”,经纳税人签字后,作为征纳依据。二是合理确定纳税期限。农业税一般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期限不少于30天,秋征期限不少于60天。三是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和“定时间、定地点、定税额”的三定征收办法。农业税开征前,征收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含附加)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或在出售粮食等农产品时,由粮食收购等部门代扣代缴,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必要时征收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加强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税征管机关的职能作用。设立“宁阳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为二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20人,下设征管科、稽查科、综合科,隶属县财政局管理;各乡镇成立农业税征收管理所,与财政所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时,各乡镇建立农业税征收服务大厅和村组征收服务点,健全农村税收征管网络,设立农税专管员,负责征收农业税。禁止乡村干部代征、禁止农业税和其他费用混征、禁止违反政策乱征。
  (三)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编制。乡(镇)政府发展经济的着力点,要由直接参与微观经营决策转变到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来。要大力调整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结构。今后乡(镇)财政一律不得参与企业挖潜改造活动,更不能投资兴办一般竞争性企业。要认真搞好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和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乡(镇)财政要逐步停止资金供给。要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编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委[2002]35号)的要求,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精简,严格编制定员,大力压减财政供养人员,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12个乡镇统一设置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4个综合办公室。8万人以上的乡镇核定45人左右,5万人以下的乡镇35人左右,其他乡镇40人左右;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乡镇,有编制余额的核定人员编制40人。改革后乡镇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的设置平均压缩到8个以内。8万人以上的乡镇,设置事业单位不超过8个,其他乡镇不超过6个。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至平均每个乡镇35人。其中8万人以上的乡镇核定40人左右,5万人以下的乡镇核定30人左右,其他乡镇核定35人左右。
  (四)调整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按照《宁阳县2001~2003年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原则上5万人(社会人口)以上的乡(镇)设1至2所初中,5万人以下的乡(镇)设1所初中;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交通条件较好的乡镇可集中举办1~2处小学;距离较远、覆盖面过大的山区、库区等特殊地区的中小学,可适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教学点。到2003年底,全县完全小学由105处调整为90处(教学点103处);中学由26处调整为19处。同时,大力推行以“竞争上岗、择优选聘”为主要内容的用人制度改革,精简优化教师队伍。结合当地生源状况,重新核定教师编制,对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的教师,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并实行全员聘用制,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通过公开招聘人员,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县教育改革于2003年完成。
  四、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积极解决乡(镇)财政困难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乡(镇)财政的主要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将保持相对稳定,而乡(镇)财政支出呈刚性增长,乡(镇)财政困难仍然十分突出。各乡(镇)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十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努力培植壮大乡(镇)财源,增强乡(镇)财政实力。结合税费改革和乡(镇)教师工资上划,进一步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科学划分事权,财权,合理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确保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努力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要切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税费改革,严禁挤占挪用。
  (二)妥善处理好村级组织经费问题。改革以后,村级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农业“两税”附加和村级公益事业金,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征收和管理工作。属于村级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各村级组织要积极开源节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改革后经费紧张问题。一是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村级收入。原由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的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改革后仍要继续保留。二是严格控制村“两委”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实行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和村干部与村民小组干部兼职。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大力推行村干部交叉任职,结合村委会换届,鼓励支部成员参选村委会成员,党支部书记能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的尽可能兼任。实行村“两委”成员兼任村级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也要实行兼职化。三是对村级办公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取消村级招待费,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不得超过8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大力推广“村账乡管”办法,全面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采取上述措施后,还有经费缺口的困难村,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三)关于几项重点事业经费的保障问题。一是加快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上级要求,把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认真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并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鼓励多种形式办学。二是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加快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在保证计生工作开展的前提下,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减人员,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同时,按照“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的要求,乡(镇)财政要按照乡村育龄妇女人数和必要的开支定额计算出必需的开支,予以保障。三是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按每年的民兵训练量和开支兵额,列入县财政预算。四是对农村优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乡(镇)财政和乡村敬老院所需基本经费,在乡、村级支出中优先安排,切实予以保障。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实施和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县里成立全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彭华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吉伦,县委副书记陈孝桂,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令基,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兴虎,县人大副主任董先祥,副县长王天宇,县政协副主席戴永山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农办、县发展计划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经管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长侯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经管办等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为便于上下组织协调,各乡(镇)也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为确保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县级领导每人联系一个乡(镇)。同时,派出督导组对各乡(镇)农村税费改革及各项配套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也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对各行政村派出工作组,实行包保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还要追究党政一把手及联系人的责任。
  (二)搞好部门配合。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解细化,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计划和工作方法,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配套改革措施,研究具体的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村干部等综合配套改革,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政策研究室、县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重新核定教师编制、精简教师队伍等工作,由县教育局、县人事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合并、精简乡村计划生育人员等工作,由县计生局、县人事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查处农村税费改革中的违纪案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由县监察局、县农办、县农业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基层干部工作作风建设,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等部门配合。涉及到各部门的配套改革,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负责制和领导责任制,限期完成;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主动搞好协调,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改进工作作风。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坚持走群众路线,走民主程序,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都要尊重群众意愿,征得群众同意。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坚持用民主的、法制的、说服教育的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法引导农民群众,决不能简单粗暴,以势压人。同时严肃税费改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确保把上级的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村、户。
  (四)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1.动员部署和宣传阶段。召开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层层搞好动员发动,逐级搞好人员培训,下发《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致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宣传工作要贯穿于改革全过程,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结合法制宣传月,开展大规模、多形式、系列化的宣传活动,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宣传,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以进一步统一好各方面的思想认识。
  2.全面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层层把关,逐级审批”的要求,各乡(镇)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各乡(镇)要妥善处理减轻农民负担与保障乡(镇)、村基层组织运转之间的关系,既要把农民负担减下来,又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兼顾乡(镇)、村两级的基本支出需要。各乡(镇)在这一阶段要做好以下三个步骤的实施工作。第一步核实计税土地面积,确定计税土地等级,核准交纳乡村公益事业金人数,并张榜公布,征得农民认可。第二步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按照“以地定级、以级定产、以产定税”的原则和县里下达的指导性计税常产,科学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并张榜公布,征得农民认可。第三步税额到户。实施方案逐级批复后,乡(镇)将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和农业税应征数额分解落实到村户,建立农业税计税基础档案,发放“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核定证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同时,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体系,从今年夏粮征购开始一律执行新的农业税制度。
  3.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按照下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各项手续资料的完备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在夏征、秋征结束以后,要分别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