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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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发[2000]37号
  (略)
  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致富群众,促进全县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开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都可以经营。
  二、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及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离职、辞职或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照宁办发[1999]21号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2.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2年内保留安置资格。2年内需重新安置的,由军转安置部门按安置当年的有关政策安置,计算连续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保留干部身份,要求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重新就业的,予以推荐就业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4.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类人才,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各类人事代理服务。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5.对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其家属子女“农转非”、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选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考试、接受继续教育方面,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6.对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只收取各种证照工本费,除享受省、市、县规定的其他税费优惠外,对应缴纳的地方性收费再给予15%的优惠。
  三、鼓励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参股公有制企业,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被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控股的公有制企业,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四、设立县、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县、乡两级每年都要根据财力情况从个体私营经济税收中各拿出10%~20%,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个体私营经济园区、重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或对个体私营业户扶持与奖励。
  1.个体私营企业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市的部分外,其余全额从县级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补助扶持。
  2.个体私营企业在全县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内新建的项目,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乡镇按100%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补助和扶持;第二年到第五年按50%进行补助和扶持;第六年到第十年按25%进行补助和扶持。
  3.个体私营企业在县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其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25%部分,3年内由所在乡镇根据销售收入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扶持,其中: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按50%扶持,年销售收入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60%扶持,年销售收入在500~8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70%扶持,年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按80%扶持。
  4.个体私营企业在县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从获利年度起,对其缴纳的所得税,5年内由所在乡镇按100%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补助和扶持;第六年到第十年按50%进行补助和扶持。
  5.个体私营业户在县内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确认、地税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其它税收由所在乡镇3年内全部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补助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国有、集体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除再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的照顾外,再按其缴纳营业税和其它税收额的50%由所在乡镇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扶持2年。
  6.对年出口创汇额超过50万美元、不足100万美元的个体私营企业,由所在乡镇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7.个体私营企业产品被国家认证为驰名商标的,由所在乡镇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被省认证为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8.对实际缴纳地方税收10~50万元的个体私营业户,由所在乡镇按实际纳税额的3%予以奖励;对实际缴纳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个体私营业户,由所在乡镇按实际纳税额的5%予以奖励。
  五、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1.个体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据实计入成本。有条件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1%~3%的比例预提技术开发费用。
  2.个体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
  3.个体私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个体私营企业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5.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可实行加速折旧,或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提取折旧;对于不属于实行加速折旧行业的企业,只要技术改造任务重、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可,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6.个体私营企业在申请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政府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励、质量奖项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六、积极吸引外地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来宁阳投资。
  1.外地来宁阳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与县内企业享受同等的财政优惠政策。
  2.对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来宁阳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产品的同样享受宁发[2000]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强化对外争取、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七、对积极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村给予适当奖励。乡镇可从当年新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中,拿出10%~20%用于奖励村或村干部。
  八、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快、经济效益好、个体私营税收对县乡财政贡献大的乡镇和认真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的职责,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直部门,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有功人员。
  九、每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企业发展快、经营规模大、对全县经济和社会贡献突出的个体私营业主授予“县级劳动模范”和“发展私营经济勤劳致富明星”称号,披红戴花,隆重表彰,并视贡献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十、对于本县及县外机关、事业人员及科技人员自带资金、项目创办个体私营经济的,除享受泰发[1998]9号文件一切待遇外,再从当年创税形成的财政收入中拿出10%作为奖金,奖励本人,连奖三年。
  十一、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者的奖励按照宁发[2000]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强化对外争取、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县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