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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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发[2000]26号(节选)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略)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点
  (一)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使改制企业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以国有(集体)资本置换为重点,大力调整国有(集体)企业资本结构,发展多元混合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本结构多样化,增强企业资本集聚力、控制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为核心,彻底转换职工身份,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形成一种改制企业职工全出竞进,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用人、分配新机制。
  3.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保证,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制度,建立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为企业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4.以上市融资为目标,坚持做大活小,扶优扶强,积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并发行股票上市,实现企业股份证券化、社会化,推进企业机制转换,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5.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根本,推进政企分开,强化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重点
  1.改组国有(集体)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按照“国退民进”的思路,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改制形式,以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全部或部分置换为重点,对现有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改组,优化所有制结构和公有经济布局,大力发展多元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是国有(集体)资本部分退出的行业。主要指代表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定实力、资产规模较大的资源型企业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企业。通过改革,将企业改造成国有(集体)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二是国有(集体)资本大部分退出的企业。主要是指资产规模较大,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的县属骨干企业。通过改革,将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资产大部分退出来,改造成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国有(集体)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三是国有(集体)资本完全退出的企业。主要是指资产规模较小,处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小企业。通过改革,将国有(集体)资本从企业完全置换出来,由职工或其他自然人买断经营,改制为私营企业或合伙制企业。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把寻求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把存量调整与增量投入结合起来,把企业改制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置换国有(集体)企业资本,最大范围地吸引职工、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成分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程度地明晰企业产权,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其他小型企业中的已资不抵债且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可实行零资产出让、负资产挂账的改制形式,或依法实施破产。
  2.转换职工身份,构建新型劳动关系。转换职工身份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按照“转变身份、适当补偿、承认工龄、续接社保”的基本思路,大力推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彻底转换职工身份。不论企业实行何种形式改制,在职职工每一工龄年按一个月上年全县企业月平均工资给予补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原有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的产权主体与职工进行双向选择,对继续留用的职工按市场机制依法重新签订并鉴证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用人原则上要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给予继续延续。改制企业接受原企业职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90%,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对于自谋职业的,如本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龄和投保年限也可连续计算。对伤残军人、伤残职工、职工遗属等特殊人员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提取,分别予以妥善处置。转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可采取存量资产盘活一块、划拨土地出让金返还一块、土地增值收益全额划转一块、企业房改基金注入一块、财政直接投一块的办法筹集。
  3.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适应企业改革后国有资本大幅度置换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运营体系,重点是抓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工作,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县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出资者身份,按投入到参、控股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同股、同利、同权的原则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一是扩大养老、失业和女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医疗、工伤保险制度,使不同经济成分的职工都能获得同样的保障,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二是尽快实现三条保障线相互间的衔接直至并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三是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改革的主要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工作步骤(共分四个阶段)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阶段(4月中旬)。4月中旬召开全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对全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全面动员,对改制工作作总体部署,并出台企业改革政策。动员大会后,各经济主管部门、经济监督服务部门和舆论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干部职工和全社会充分认识企业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2.调查摸底,制订计划阶段(4月中旬至4月下旬)。在全方位、多层次动员的基础上,各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足够的力量对本系统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重点掌握以下两方面情况:
  (1)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产的权属构成和职工的构成等情况,并做好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企业干部和职工思想状况。着重摸清企业领导干部、职工对改制形式的选择趋向和对各种改制形式的心理承受能力及一些热点、难点问题。
  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列出本系统企业改制的时间表,各改制企业要拟订详细的改制方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企业资产状况、职工构成情况、改制拟采取的方式、职工安置办法、需解决的问题及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等内容。方案在充分吸收各意见的基础上,报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批复。
  3.逐家落实,全面推进阶段(5月初至12月底)。这一阶段在认真分析需改制企业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全面推进各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企业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工作,包括企业转让、拍卖合同的签订、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土地房产使用权证的办理、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工商执照的办理等。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快、从简、从优办好有关手续,使改制企业及早投入正常运行。
  4.完善、提高、总结阶段(2001年1月初至3月底)。要把国有(集体)资产最大限度地退出,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各种要素参与分配,职工身份得到置换,作为衡量企业改革是否到位的四条标准。在基本完成企业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各经济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对已改制企业加以规范提高,促进企业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经验,写出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总结报告,报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1)申请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书;
  (3)资产界定书;
  (4)改制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何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对改制方案进行审议且通过后方可实施。若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需报送企业章程(草案)。
  2.资产评估
  (1)企业改制必须在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在自行清产核资基础上,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2)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规范评估,并由该机构出具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报告。
  3.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按政策对资产进行核销、划转、剥离后的净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界定。
  4.股权设置
  (1)改制企业可视具体情况,设国有(集体)股、法人股、职工股、外资股和其他股份。
  (2)鼓励企业经营层或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持股应不低于改制企业总股本的20%。鼓励个人以现金买断经营,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投资者采取买股送股的办法购买企业国有(集体)净资产,实现国退民进、增资扩股经营。
  (3)职工债权可变为股权。企业历年欠发的职工工资、医药费、职工原缴纳的风险金等,经职代会表决同意,可作为职工的股权,企业改制时作为股份量化给职工个人。
  (4)改制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资产状况划出部分国有(集体)资产作为要素股,量化给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有突出贡献者。要素股的持有者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5)改制后的企业设有国家(集体)股的,国家(集体)股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改制企业的股红分配,应收的股红,也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留给企业有偿使用。
  5.验资
  由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后的资产及其所募集的资金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作机制。
  7.公司成立
  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完善政策,优化环境
  (一)关于资产核销、划转与剥离
  1.核销。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坏账、担保损失、三年以上应收款及其他潜亏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社会中介机构审验和审计、财政(国资)、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作出处理。经批准,对超过三年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作“账销案存”处理。
  2.划转。企业转制时,可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划转一块用于转换职工身份所需经济补偿费用。
  3.剥离。(1)对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工食堂、招待所、医院或诊所等可成立独立的单位,经济上与改制企业脱钩,面向社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职工住房按现行房改政策进行房改,房改后剩余资产由企业代管,由财政、房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转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外,一律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经评估确认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用地手续不完备或在转制时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2.改制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职工身份置换或作为国有资产运作。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收缴、返还,由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三)关于企业产权出让和出让收入的处置
  企业产权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出让价一般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扣除各项改制费用后的资产额为基价,对一次性付清购买款的,出让价优惠20%。一次性以现金购买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分期付款时,首期应付30%以上的现金,其余的70%以契约约定其付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收入,依法上缴国库,由财政部门返回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界定属于企业职工共同资产的,其出让收入及股权应实行专项管理,一般可由职工持股会行使管理权。
  (四)关于转换职工身份的有关政策
  改制企业对原有企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和管理:
  1.在职职工每人每一工龄年按一个月上年全县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足额划出。
  2.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费用提取问题,由老干部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3.革命伤残军人、伤残职工、患职业病职工的费用提取问题,由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4.离休人员的管理问题。按照中央对老干部“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转费不转人,人事、组织关系不变,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重大节日、患病等慰问及日常性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五)关于改制企业及企业改制后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1.资不抵债企业改制时,实行负资产挂账、零资产出售。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改制企业所得税进行弥补,也可以在系统内产权出让收入中的国有部分予以弥补。对资不抵债、已停产多年的企业,可依法变现资产,用于置换职工身份。
  2.改制企业资产置换涉及的营业税、契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年实际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第三产业涉及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由财政、税务部门作出规定。
  (六)关于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
  1.企业改制前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改制后企业如要重新认定原企业债务和贷款担保,银行、财政等部门应继续予以支持。同时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上与原企业同等对待。
  2.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经金融机构同意,允许企业经营者向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权抵押贷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
  (七)关于改制企业有关费用的减免
  1.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的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验资、信用评级、产权交易、职业介绍、公证等服务,要按有关规定降到最低限度收取费用。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收或免收。
  2.改制企业办理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涉及电力、自来水、通讯设施等过户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由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
  (八)关于改制过程中的有关纪律
  在改制过程中,现企业领导班子要以改革大局为重,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对在改制过程中突击消费,乱发奖金、实物,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故意抽逃、转移、私分、隐匿国有(集体)资产,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中介机构违背“三公”原则,资产评估不真不实,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强对改制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不论是国有控股、参股,还是民营企业,企业的法人代表都必须确保国家、集体、职工和股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略)
  本意见由县体改委负责解释。
  20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