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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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宁发[1998]25号(节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略)
  二、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中央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是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当前,我县农村续签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工作正在开展。各乡镇一定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1.要认真贯彻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在上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对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绝大多数群众满意的,可直接续签新一轮承包合同,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已经进行了新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做好工作,将承包合同期限直接延长30年。还没有进行新一轮承包的,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期一律延长30年。
  2.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凡是符合中央规定的,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准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也不准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对于那些经多数群众同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实行以村为单位发包的,要保持稳定,不再改变。确需进行个别调整的,必须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小调整”的间隔期至少不能低于5年;三是调整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坚决杜绝用行政手段硬性调整土地。
  3.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在延长土地承包期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采取预留机动地的办法。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已留有“机动地”的,“机动地”的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耕地面积的5%以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个别农户的人地矛盾。“机动地”的承包方式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积极稳妥地搞好“两田制”的整顿工作
  8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农民负担不均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难等问题,把土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也有的叫“经济田”)。中央最近已明确指出,不提倡实行“两田制”。目前,凡是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要通过调查研究,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1.对原来为了平衡农户负担而实行的“动账不动地”形式的“两田制”和“口粮田”、“责任田”都按人口平均分包形式的“两田制”,要保持稳定,并按中央的要求,把承包权落实到户,承包费必须纳入农民上缴的“三提五统”的范围,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承包期延长30年。
  2.对于少数地方不顾客观条件,违背群众意愿,借搞“两田制”随意提高承包费,或把土地收回实行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中央的要求坚决予以纠正。纠正的具体办法要按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研究,提出纠正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稳妥进行。
  3.对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在耕地之外已有稳定收入,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范围,应当允许。但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偿基础之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土地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备案。
  四、建立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联营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经济补偿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记载归档。
  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比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五、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措施。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凡是在第一轮承包中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在新一轮承包中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各乡镇要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依法鉴证后,按一式三份,由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管理部门分别保管。要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同时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要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菜园、桑园等)、山岭、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养殖场、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到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的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六、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为了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乡镇在延长土地承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1.要处理好土地承包费与“村提留、乡统筹”的关系。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严禁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集体投资、投劳兴办的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他土地,无论叫“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别的任何名目,其承包费都必须纳入农民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总额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凡违反规定向农民重复收取或超限额收取的,要一律退还给农民。属村使用的“三项提留”经费,必须确保村的自主使用权,不准以任何借口上解平调。
  2.要处理好稳定土地承包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关系。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和组织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但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能在农民的承包地上打主意,不能把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来归大堆,更不能靠提高土地承包费。要积极寻求新的经济发展门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清理并管好用好集体的资产、财务,兴办乡村集体企业,开发新的农业资源,开展对农户的生产、技术服务,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途径逐步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3.要处理好农户土地承包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才有可能逐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县农村经济还不很发达,土地不仅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更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因此,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处理好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的关系。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可以在城镇近郊区、工矿区等经济发达,农民有普遍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推广;另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以取得规模效益。但决不能不顾客观条件和农民意愿,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
  4.要处理好大规模土地整治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为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经营的作用,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整治,包括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本农田、改造涝洼地、围垦、治沙、建设大面积丰产方、搞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使耕地面积扩大连片,便于机械化作业,应该鼓励、引导和提倡。但由此也会引起一些农户承包土地的变动,触及到农户基本的权益。如果工作做得不好,就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必须处理好这一关系。第一,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对集体整治的土地仍然应当在原来的基础上分户承包,实行家庭经营;第二,集体主要是在土地整治中发挥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服务、统一协调的作用;第三,集体统一整治土地确实需要变动农民承包地的,也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进行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略)
  19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