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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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起,全县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实行差额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其对象是本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1998年,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户月人均100元,2001年提高到130元。对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补助。2002年,全县有494户、1510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44.48万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其对象是本县常住农业人口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民(不含五保对象)。1998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年人均600元,2001年提高到8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补助。2004年,全县有971户、2700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