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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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试行规定》,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行政人员,在行政开支的事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公费医疗经费,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基本工资总额的3%,一次定额包干分配到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级管理、节余留用的办法,超支部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担。1992年,县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实行经费统筹,风险共担,医药费与个人利益挂钩,以定点医院管理为主,超支部分由财政、医院、享受单位按4∶3∶3比例分担。1993年,县政府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对涉及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并扩大医疗定点范围。1994年,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实行公费医疗经费按一定数额包干给医疗单位,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的办法,节余留用,超支不补。1995年、1997年,先后两次对县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对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作适当调整。外转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20%,进行“高”、“精”、“尖”设备检查治疗的费用按3∶1∶1的比例,由定点医院、单位、个人分担。2000年,根据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外转病人个人负担部分再提高两个百分点,并对特需药品实行政府采购办法,以节约财政开支。2002年7月,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城镇职工全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