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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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设立行政审判庭,受理民告官案件。撤诉2件。1990年,结案3件,其中撤诉2件。审理的青岛市燃料公司不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通过依法开庭审理,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青岛市燃料公司罚款4.38万元和没收非法所得47万多元的处罚决定。青岛市燃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判。该案强制执行后,山东省高院又调卷复核,仍维持一、二审的判决。1994年,对行政案件积极受理,慎重审理,依法裁判。全年受理55件,审结51件,分别是上年的27.5倍和51倍,一举扭转了行政审判的被动局面。1995~1996年,被泰安市中院评为“行政审判先进单位”。1999年,县法院被山东省高院授予“行政审判先进法院”称号。至2002年,审结土地、工商、城建、治安等行政诉讼案件910件。同时,为交通局、公路局、盐政等部门执行非诉行政案件288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