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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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县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开始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生效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发现确有错误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监督。1998年11月,与县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借阅相关诉讼案卷的暂行规定》。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试行规则》,建立公开审查制度,与县司法局协商制定《关于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办法》。2002年,在县律师事务所和重点乡镇法律服务所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联系点,拓宽案源渠道,解决公民、法人申诉难问题。年底,共受理案件382件,立案219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66起,息诉48件,开庭再审47件,改判15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