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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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县检察院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分别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98件、120人,其中批准逮捕67件、8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70件、86人,其中提起公诉59件、68人。1989年,对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提前介入30件、80人,占报案数的27.7%。其中,出席现场5案,参加案件研究8件,提前阅卷20案,发现纠正侦查中违法行为3起。1990年后,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前介入32件次。
  1998年,刑事检察一科、二科分别更名为批捕科、起诉科。1999年,成立立案监督小组,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书16件,通知立案10件。2000年,全面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责、权、制”相结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2001年,参与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共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和各类刑事案件案件共计153件、308人,其中重特大案件54件、103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检察建议50多条。2002年,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96件、161人,自侦案件3件、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1件、136人。受理立案监督线索39件(条),经初查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1份。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33件、192人,提起公诉104件案件、151人,上报市院审查起诉案件6件、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