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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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10月、1990年1月,公安部先后颁发《行政拘留所工作制度(试行)》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规定治安拘留所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998年11月,公安部要求治安拘留所由各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看守所和县治安拘留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加强监管民警队伍建设,落实双人24小时值班巡视制度,保证监所安全,保障在押人员伙食等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在押人员辩护等各项合法权益。至1996年,县看守所和县治安拘留所连续11年实现安全无事故。1997年7月,执行公安部《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县看守所实行等级化管理。1999年、2000年,县看守所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级先进看守所。2001年3月,执行公安部《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试行)》,县治安拘留所实行达标管理,并向社会作出“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等8项承诺。至2002年,“两所”均建有医务室,配有专职医生,实行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制度。同时,对在押人员进行政策攻心和各种形式的感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交代余罪10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40条,查证查实24条;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16万元,追诉犯罪分子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