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 救济 救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3&A=1&rec=492&run=13

  一、救灾
  1986年,境内部分乡镇发生旱灾、暴风雨和冰雹等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县民政局拨救灾款10.9万元,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1989年,全县大旱,有17个乡镇、108个村人畜饮水困难,缺粮人口24.2万人。县民政局下拨救灾款18万元、统销粮7.5万公斤,支援抗旱救灾。1995年7月1日,境内遭受大风、暴雨、冰雹袭击,全县有10个乡镇、140个村受灾,涉及3.88万户、15.9万人。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灾资金98万元,用于抗灾。2002年,境内遭受百年未遇特大旱灾,全县缺粮4.3万户、缺粮人口16.55万人,缺粮1.24万吨。县民政局积极组织专项救灾资金购买小麦47.79万公斤,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
  二、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 1985~1997年,对有特殊困难的城镇居民由县民政局给予救济。1998年起,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每人每月100元,2001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保障制度规定,某一时期内,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差额补助。
  退职职工救济 1985年,退职职工救济由国家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救济费,标准为本人原工资的40%。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发救济金不足40元的,按40元发放;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发救济金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1995年,提高救济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的救济标准为5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救济标准为40元。1999年,再次提高救济标准,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的救济标准为10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救济标准为90元。至2002年,执行标准未变。
  农村社会救济 1985年以来,对因天灾人祸造成的特殊困难户,县民政局每年都拨出专款进行临时性救济。农村特困户的救济标准一般为100~200元,特殊情况户500元。至2002年,全县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费269.6万元。
  三、救助
  1993年1月,县服装厂、县果品公司、县工艺品总厂等18个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371名职工长期领不到工资。为照顾这部分困难职工的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县政府决定,在职工待业保险金中拿出25万元,对他们进行救助。1998年起,对困难职工救助采取“三家抬”(企业负责、社会捐助、政府拨款)的办法。至2001年,全县共支出救助资金605.5万元。其中,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333.5万元、困难企业特困职工“两节”救济金33.7万元,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工资109.8万元、安置下岗职工发展生产项目投资110万元,其他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