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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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军人安置 1985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全县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的办法包干安置;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除在部队参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的安排工作外,其余的回原籍参加生产劳动。转业志愿兵服役满10年的由原征集地县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不满10年的农村志愿兵由乡镇政府安排其生产、生活;城镇志愿兵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工作。1986~1998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7155人。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1804人,伤残军人104人,转业志愿兵583人,农村户口义务兵4664人。城镇户口义务兵、志愿兵和伤残军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技术特长,安排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998年,县政府制定《关于拓宽退伍军人就业渠道的实施意见》,鼓励退伍军人发挥特长,自谋职业。2000年,县政府印发《宁阳县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暂行办法》,对应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实行档案考核和文化考试方式综合评定,依评定成绩确定分配到单位工作。2001年,加大鼓励自谋职业的补偿力度,每人补偿资金基数为2万元,每服役一年增加2000元。是年,全县有19名退伍军人签订自谋职业合同,县政府将57.8万元补偿金兑付给本人,自谋职业率达到12.3%。2002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局、县民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接收单位对当年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以缴纳“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作为安置就业的条件,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和建设集资,落实好退伍军人的劳动合同、培训、养老保险、工资、住房等优惠待遇。
  军队退、离休干部安置 1985年,建立宁阳县军队干部休养所,征地建房安置军队退离休干部。1987年6月,县军队干部休养所改名为宁阳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998年,新征地2.5亩,在原所基础上进行旧房改造,建老干部宿舍楼一幢16户,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2002年,新建综合服务楼一幢。购置乒乓球台1个,按摩椅、跑步机等健身器材1套、价值3万元,建立了活动室。是年底,军干所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5人,其中离休10人、退休干部5人;副师级干部1人、团职干部10人、营职以下干部4人。
  移民安置 2002年,宁阳县接受首批来自重庆市开县厚坝镇三峡移民35户、154人。经协商,移民安置点选在经济条件好、交通便利的东疏、泗店、伏山3个镇的11个村。至2002年7月,共为移民建房3770平方米,人均26.74平方米,全部是砖混结构高标准住房。同时,为每户移民统一购置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共57项、100件。2002年8月6日上午,县政府副县长吴宏及工作人员将他们从泰安火车站接到宁阳的新家。其中,东疏镇3个村安置11户、51人,泗店镇4个村安置12户、58人,伏山镇4个村安置12户、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