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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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拥军优属
  宁阳历来有着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或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全县各级都走访慰问当地驻军和附近驻军单位,召开座谈会,举办文艺联欢会,并帮助部队解决训练、生活中的困难。同时,县、乡镇、村层层制订《拥军优属公约》。1985年7月,驻宁阳54883部队部分指战员赴“两山”(老山、者阴山)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赵一民任组长,副书记王成才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慰问走访部队,解决参战指挥员家属“农转非”12户、23人,安置部队干部家属工作2人,帮助5户干部家属解决住房问题。在欢送会上,县直各单位、“四关”(宁阳镇西关、东关、南关、北关)等村向部队赠送了锦旗、光荣匾,群众还送来了水果、面包、鸡蛋等各种食品。7月17日,参战部队出发,县城两万多名干部群众早晨4点自动到新街两旁列队欢送,“向解放军学习!向解放军致敬!”的口号连成一片。1986年元旦、春节期间,县委、县政府向赴“两山”参战的指战员发出慰问信,很多单位寄去了慰问品,并到军属家中走访。全县广大青年、妇女、学生还组成做好事小组,帮助军属料理家务、排忧解难。至1988年7月,先后2次召开全县拥军优属先进单位表彰大会和烈属、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对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1991年9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创建“双拥”模范县动员大会,制定《宁阳县创建“双拥”模范县规划》,全县掀起“双拥”工作新热潮。1993年,县个体劳动者张庆新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全省拥军优属先进个人”荣誉称号。1994年,宁阳县被泰安市命名为“双拥模范县”。1995~1996年,县“双拥”领导小组为宁阳驻军办“八件实事”,其中县投资5万元,为部队解决菜地30亩。2000年,成立涉军案件法庭,保障驻军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并以县、乡武装部为依托,设立13个军人、军属法律咨询站。是年7月,宁阳再次被授予“泰安市双拥模范县”称号。2001年,为改善驻军工作、生活条件,县、乡政府向驻军单位赠送彩电、VCD音响、空调、微机等,价值6万多元。是年汛期,驻宁阳防空营赴东平抗洪抢险,县委、县政府领导曾3次看望抗洪官兵,赠送价值10多万元的慰问品。是年起,县直有关单位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县科协组织致富能人、种子大户、农艺师、畜牧师等到部队现场传授技术,解决部队养猪、养鸡中的技术难题。县电业局还为驻军培训电工技术人员360多人。
  二、优待
  1985年,全县对优抚对象优待由过去的粮食、工日改为现金,优待标准为本乡镇上年度人均收入数额,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1986年,全县有优抚对象20961户,享受优待的3622户,其中烈属242户,义务兵家属2821户,伤残军人174户,复员军人328户,带病还乡的退伍军人57户。共评定发放优待款122.84万元,户均339元,比1985年提高85元。是年起,对城镇入伍义务兵实行优待,每户年金396元,由县直机关党委或户口所在单位统筹。对伤残、复员和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采取村评定、乡审批、乡统筹兑现的办法,根据其家庭情况分别优待60~300元不等。1987年,全面落实”三位一体”(征兵、优待、退伍安置)的优待制度。对立功受奖者,在原优待基础上进行奖励: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300元;立一等功的,奖励2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15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100元。超期服役义务兵,增加20%的优待金。1993年,《宁阳县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暂行规定》实施。1999年7月,县政府制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凡户口在本县、经县征兵办公室征集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金。义务兵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按比例增发: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立一等功的增发30%,立二等功的增发20%,立三等功的增发10%,优秀士兵增发5%;大专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增发20%。城镇义务兵待安置期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01年11月,县政府决定,全县城镇义务兵每年每人优待1000元。2002年,全县在乡义务兵1316人,每人年优待1700元;城镇义务兵125人,每人年优待1000元;在乡“三属”169人,每人年优待900元(不含抚恤金);在乡伤残军人392人,每人年优待14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1036人,每人年优待100元。
  三、抚恤
  “三属”抚恤 1985年1月起,全县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由国家统一发放。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5元。并对孤老“三属”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元。1989年3月,调整抚恤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8元。1996年7月1日起,全县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提高抚恤金5元。月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77元;居住县城的,每人每月87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72元;居住县城的,每人每月83元。1999年,全县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提高抚恤金27元。2002年,全县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农业人口共249人,每月发放抚恤金4.37万元,人均175元;非农业人口23人,每月发放4545元,人均197元。
  伤残抚恤 1985年,全县为在乡伤残军人发放抚恤金18.1万元,为在职伤残人员发放保健金1.3万元,伤残补助费0.8万元,其中护理费0.6万元。1986年,全县抚恤标准(年计算)为:在乡伤残人员特等因战570元,因公518元;一等因战498元,因公464元;二等甲因战390元,因公350元;二等乙因战296元,因公268元;三等甲因战180元,因公180元;三等乙因战140元,因公140元。在职伤残人员特等因战132元,因公120元;一等因战118元,因公108元;二等甲因战96元,因公86元;二等乙因战84元,因公76元;三等甲因战70元,因公64元;三等乙因战60元,因公56元。全年共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保健金22.9万元。1988年2月起,二等乙级以上因病评残与因公评残执行同一抚恤等级。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1998年,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2000年,提高在乡和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2002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
  四、烈士褒扬
  1985年,全县共有革命烈士1184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226名,解放战争时期牺牲580名,新中国成立后牺牲的362名,牺牲时间不详的16名。新中国成立前在外地牺牲烈士绝大部分就地安葬、在本县牺牲的回原籍安葬。新中国成立后少数烈士遗骨迁回宁阳原籍安葬。每年清明节期间,全县各地组织青少年就近为烈士墓祭扫,进行革命传统教育。199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追认东庄乡田广忠、陈国和为革命烈士。1991年,县政府和东庄乡投资15万元,在东庄乡驻地新建革命烈士陵园一处,占地3亩,将著名烈士朱蓂阶遗骨迁入园内,建立陵墓,树纪念碑一幢。1993年,泰安市民政局认定石集镇张辛渠为革命烈士,李斌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为革命烈士。1995年1月,王继光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为革命烈士。1998年7月,王士胜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总政治部批准为革命烈士。至2002年,全县共有革命烈士119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