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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撤销宁阳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建立宁阳县环境保护局,为政府组成部门。自1991年起,每隔2~5年,县政府与有关乡镇、县直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1992年起,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坚决不审批;对国家要求关停的污染项目坚决关停。1995年起,对工程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项目兴建之前对其选址、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估计)。至2002年,共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22个,执行率为100%。